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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4月08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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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权解除质押及
再质押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554 证券简称:惠博普 公告编号:HBP2015-015

 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权解除质押及

 再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4月7日接到公司共同控股股东黄松、白明垠、潘峰、肖荣关于其持有的本公司部分股权解除质押及再质押的通知,具体情况如下:

 一、黄松先生于2014年8月20日将其持有的本公司首发后个人类限售股5,000万股质押给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用于办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本次质押股份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65.25%,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97%。上述质押股份已于 2015年3月31日解除质押,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解除质押登记手续。

 黄松先生于2015年4月2日将其持有的本公司无限售流通股335.5万股和高管锁定股335.5万股质押给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用于办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上述质押事宜已于2015年4月2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了股票质押登记手续,质押期限自登记公司核准登记之日起至质权人申请解除质押之日止。

 截至公告日,黄松先生持有本公司股份7,662.6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6.82%;截至公告日,黄松先生累计质押公司股份2,780万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36.28%,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10%。

 二、白明垠先生于2014年11月26日将其持有本公司首发后个人类限售股667万股质押给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用于办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本次质押股份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11.49%,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46%。上述质押股份已于 2015年4月3日解除质押,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解除质押登记手续。

 截至公告日,白明垠先生持有本公司股份5,805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2.74%;截至公告日,白明垠先生累计质押公司股份4,571万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78.74%,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03%。

 三、潘峰先生于2014年11月24日将其持有本公司首发后个人类限售股2,000万股质押给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用于办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本次质押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44.10%,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39%。上述质押股份已于 2015年3月31日解除质押,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解除质押登记手续。

 截至公告日,潘峰先生持有本公司股份4,534.65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9.95%;截至公告日,潘峰先生累计质押公司股份2,440万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53.81%,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36%。

 四、肖荣先生于2014年11月24日将其持有本公司首发后个人类限售股1,580万股质押给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用于办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本次质押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40.03%,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47%。上述质押股份已于 2015年3月31日解除质押,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解除质押登记手续。

 截至公告日,肖荣先生持有本公司股份3,947.4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66%;截至公告日,肖荣先生累计质押公司股份2,220万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56.24%,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87%。

 特此公告。

 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0一五年四月八日

 证券代码:002554 证券简称:惠博普 公告编号:HBP2015-016

 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一、合同签署情况

 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11月6日披露了《关于重大经营合同中标的公告》(公告编号:HBP2014-059),公司收到KERNEU LIMITED(以下简称“KERNEU”)发来的中标通知书,确认公司为哈萨克斯坦阿特劳普拉文油田石油伴生气脱硫设备建设项目的中标单位。2014年4月7日,公司收到与KERNEU签订的脱硫项目《供货合同》及全部附件,合同金额为22,176,000美元(约合人民币1.36亿元)。

 二、交易对方情况介绍

 1、基本情况

 (1)交易对方:KERNEU LIMITED

 (2)公司地址:哈萨克斯坦阿拉木图地区卡坡沙岗市第5小区36号大厦15室。

 (3)主营业务:供水系统、发电设施等能源行业的工程建设。

 2、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与KERNEU未发生类似较大的业务往来。

 3、履约能力分析

 KERNEU成立于2003年,主要业务为在哈萨克斯坦从事供水系统、发电设施以及电力光纤等能源行业的工程建设,在哈萨克斯坦能源建设领域持续提供高质量和现代化的服务,通过不断扩大业务领域和市场确保其稳定向前发展,公司认为KERNEU具备履约能力。

 4、公司与交易对方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三、合同主要内容

 买方:KERNEU LIMITED

 卖方: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合同标的:卖方应生产并转交至买方配套撬装伴生气综合处理装置和成组配套的辅助生产及工程支持装置,工艺过程自动化装置(高低液位)控制器的软件(软件-驱动器),用于控制器编程及接通的通讯电缆,以及编制供货范围内的基础设计文件,根据技术任务书在免费期限内提供所供设备的安装指导及调试服务。

 2、合同金额:22,176,000美元(约合人民币1.36亿元)。

 3、合同生效条件: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4、付款方式: 预付款为合同总金额的30%;剩下部分为合同总金额的70%依据合同履行情况按供货计划分期支付。

 5、供货计划:第一批次于2015年10月30日前完成DAP(目的地交货)交付;第二批次于2015年12月5日前完成DAP交付;第三批次于2015年12月20日前完成DAP交付。

 6、质保期:设备全部供货后的36个月和完成调试运行工作时起的24个月,以先到为准。

 7、适用法律:任何适用于本合同的哈萨克斯坦国家政府管理机构的强制性的法律、规则、章程、法典、法规、命令、批准、许可、证书、指令、标准和说明。

 8、争议解决:任何由于违反、终止和合同无效引出的争议、纠纷及索赔可通过谈判的方式解决。如争议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则按照联合国基于的相应法规,将争议案件提交给斯德哥尔摩国际仲裁院进行审理。

 国际仲裁院审理时,应该遵照合同的准则及条件。如果双方争议的内容在合同中未予规定,则应按照双方缔约国批准的国际法中的标准进行判决。

 9、双方责任:

 (1)双方按照哈萨克斯坦现行法律和合同规定责任,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负责。

 (2)在双方签订设备验收交接单前,卖方对设备及附加文件的完整性负全责,合同规定的条件除外。

 (3)按照合同规定,设备逾期供货,在买方要求下,卖方需向买方支付罚金,针对逾期供货,逾期一天,罚金额度为设备批次金额的0.01%,但是总共不超过这批设备金额的10%。逾期供货,罚金总额在此情况下不超出合同总额的10%。

 (4)按照合同规定,设备逾期付款,在卖方要求下,买方向卖方支付罚金,针对逾期支付货款,逾期一天,罚款额度为未付金额的0.01%,但是总额不超应当支付金额的10%。

 (5)如果卖方在签订合同后拒绝提供设备,其原因与买方不适当的履行合同义务不相关,那么卖方则须向买方返还所有合同金额,并且自收到买方要求之日起的5个银行工作日内向买方支付合同总额的5%的罚金。

 (6)卖方应承担由于完成工作给买方造成的实际损失,包括买方的财产损失、其他人提出的财产损害赔偿要求。

 (7)卖方须向买方就未经批准中断服务,对工作开展产生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8)如果提供的服务质量不当,那么卖方须支付给买方罚金,罚金金额为质量不当的工作金额的10%,须自行支付并补偿损失,不增加双方协商的金额,保质按时提供完服务。

 (9)支付违约金(罚款)不会免除卖方自己按合同应尽的所有义务,由于卖方不遵守合同条件导致买方蒙受损失,那么买方的损失(实际损失、收益下降)也要求卖方进行赔偿。除此之外,买方有权就合同设备逾期供货及/或者逾期服务而蒙受的损失要求进行赔偿。

 四、合同审议程序

 该合同无需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也不需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五、合同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公司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资金、人员、技术和产能均能够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本次合同金额为22,176,000美元(约合人民币1.36亿元),占公司2013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的14.30%,占公司2014年度未经审计的营业收入的9.87%。本次合同的履行将对公司开拓潜力巨大的中亚市场带来积极影响,对公司2015年度的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对公司业务、经营的独立性不会产生影响。

 六、风险提示

 1、本次合同金额是以美元计价,随着美元汇率的波动,对合同收入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2、公司如果不能按约提供产品,将对合同的履行造成一定的影响,公司如出现违约,将面临赔偿违约金的风险;

 3、国际政治、经济环境的重大变化可能对合同执行产生影响。

 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重大合同履行情况。

 特此公告。

 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0一五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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