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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4月08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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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596 证券简称:海南瑞泽 公告编号:2015-035
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5年4月3日,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受托管理公司三亚鑫海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亚鑫海”或“原告)收到海南祥瑞律师事务所转交的《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15)城民二初第537号]。三亚鑫海起诉海南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案已获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受理。现将本案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1、本案有关当事人

 原告:三亚鑫海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康俊国

 住所地:三亚市吉阳镇亨新大道

 委托代理人:王子龙、杨聪

 委托代理人所在单位:海南祥瑞律师事务所

 被告:海南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益裕,该公司总经理

 地址:海口市龙华区金牛岭金地路1号

 受理法院: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受理法院地址:三亚市市辖区金鸡岭街344号

 2、诉讼起因

 2013年11月25日,被告因承建三亚万科湖畔公园B组团桩基工程的需要,与原告签订了《商品混凝土供应合同》,合同约定:按方按月结算,需方在次月10日前向供方支付本月实际供货量80%的货款,被告最后一根桩基浇筑完毕后40天内结清所有货款;未按约定支付货款的,未付款部分不再享受本合同约定的优惠价,按三亚市物价局当季度公布的基准价格结算,并按未付款项金额向原告支付每日3%。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争议由供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合同还就结算价格、结算方式、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等事项进行了约定。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按时保质的向被告供应了商品砼,保证被告承建的工程项目顺利施工。经结算,2013年12月至2014年8月期间,原告共计向被告项目供应了5,824立方的混凝土用于项目建设,总货款为2,472,550.5元,被告仅陆续支付原告货款1,198,764元,余款1,273,786.5元虽经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至今仍未支付。其除应立即偿还本金外,还应按照《商品混凝土供应合同》有关违约金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此,原告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3、原告三亚鑫海的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原告的货款人民币1,273,786.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283,196.36元。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1.1.1条、第11.1.2条的规定,截止本公告日,除上述诉讼事项外,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受托管理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其它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案件共计52起,所涉诉讼案由都是部分购买公司产品的企业违反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超过约定的付款期限拖欠公司货款。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受托管理公司均作为原告方,向拖欠货款的需方企业提起追收货款的诉讼,诉讼涉及金额66,254,030.20元。截至目前,公司通过诉讼已收回货款金额48,272,238.17元,尚余款项均在诉讼办理过程中。公司会积极利用法律手段加大应收账款回收力度,以提高公司资金的周转效率,降低应收账款坏账的风险。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受托管理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本公司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暂时无法预计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本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15)城民二初第537号]。

 2、《民事起诉状》 。

 特此公告。

 

 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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