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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4月04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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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东方宾馆    股票代码:000524     公告编号:2015-008号
广州市东方宾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
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

 重要提示:本公司及公司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州市东方宾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定于2015年4月21日召开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详细内容刊登在2015年3月14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

 2015年4月2日,公司董事会收到股东广州市岭南国际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岭南集团)向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提出的两项书面提案,具体如下:

 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预案(详见附件一《章程修正案》);

 中国证监会于2014年度发布了《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4]47号),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岭南集团提出公司依据《指引》的最新要求对公司《章程》的相应条款进行修订;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3年末发布了《关于全面实施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通告》(穗工商综〔2013〕387号),根据改革的要求,各公司经营范围的表达方式均需调整,因此,岭南集团提出公司应按照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最新要求对《章程》中营业范围的相关内容进行修订;

 2、关于修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预案(详见附件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正案》);

 中国证监会于2014年度发布了《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4]46号),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要求及公司《章程》的修订内容,岭南集团提出公司应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应条款进行修订。

 上述两项提案需提交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岭南集团书面表示上述提案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经公司董事会审核,岭南集团持有公司股票38,712,23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4.36%。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两项临时提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公司董事会认为:提案人的身份符合有关规定,上述两项临时提案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将上述临时提案提交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除增加上述提案外,公司于2015年3月14日发出的《关于召开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会议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等其他事项均未发生变更。

 特此公告。

 广州市东方宾馆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五年四月三日

 附件一:

 广州市东方宾馆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4]47号)及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关于全面实施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通告》(穗工商综〔2013〕387号),拟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一、将原《章程》第十三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主营:经营旅馆业,办公楼房出租。兼营:提供饮食服务。经营旅游业。国内商业及物资供销业。文化娱乐服务。酒店业务咨询和酒店管理服务。汽车出租。汽车修理。室内外装修。服装加工。食品加工。会议及展览场地出租。汽车停放。附设商场。”

 修改为: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住宿业,具体经营项目如下:

 一般经营项目:健身服务;企业管理服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除外);传真、电话服务;运动场馆服务(游泳馆除外);物业管理;广告业;照片扩印及处理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百货零售(食品零售除外);向游客提供旅游、交通、住宿、餐饮等代理服务(不涉及旅行社业务);酒店管理;商务文印服务;场地租赁(不含仓储);棋牌服务;办公服务;房屋租赁;票务服务;翻译服务;汽车租赁;商品零售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电脑打字、录入、校对、打印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日用杂品综合零售;水果零售;干果、坚果零售;蔬菜零售;食用菌零售;冷冻肉零售;海味干货零售;零售冷却肉(仅限猪、牛、羊肉);蛋类零售;水产品零售;蛇零售(国家保护动物除外);化妆品及卫生用品零售;清扫、清洗日用品零售;小饰物、小礼品零售;礼品鲜花零售;花盆栽培植物零售;文具用品零售;游艺娱乐用品零售;卫生洁具零售;充值卡销售;旅客票务代理;邮政代办业务;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办公设备租赁服务;灯光设备租赁;音频和视频设备租赁;花卉出租服务;餐饮管理;名片印制服务;电脑喷绘、晒图服务;洗衣服务;行李搬运服务;生活清洗、消毒服务;职业技能培训(不包括需要取得许可审批方可经营的职业技能培训项目);语言培训;酒店从业人员培训;室内非射击类、非球类、非棋牌类的竞技娱乐活动(不含电子游艺、攀岩、蹦床)。

 许可经营项目:甜品制售;中餐服务;网吧活动;美容服务;西餐服务;酒吧服务;酒店住宿服务(旅业);除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之外的其他印刷品印刷;自助餐服务;停车场经营;复印服务;快餐服务;日式餐、料理服务;歌舞厅娱乐活动;餐饮配送服务;理发服务;冷热饮品制售;酒类零售;烟草制品零售;游泳馆;个人本外币兑换。”

 二、将原《章程》第七十八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修改为: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三、将原《章程》第八十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修改为: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四、将《章程》第一百五十六条增加如下内容:“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相对于股票股利,公司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为:公司可以根据年度的盈利情况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可以考虑进行股票股利分红。”

 五、原《章程》第一百五十九条增加如下内容“利润分配预案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可通过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和互动平台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与中小股东就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充分讨论和交流,并接受股东的监督。”

 附件二:

 广州市东方宾馆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正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4]46号),拟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相应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一、将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二十条“公司将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或股东大会通知中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根据会议审议内容需要,提供网络等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修改为: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二、将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三十二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可以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依照大会程序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点,但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将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的提案前提示关联股东对该提案不享有表决权,并宣布现场出席会议除关联股东之外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修改为: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三、将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五十四条“本规则经200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2004 年度股东大会修订的议事规则同时废止。”

 修改为:

 “本规则经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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