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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4月01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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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162 证券简称:香江控股 公告编号:2015-015
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5年3月31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广州市番禺区番禺大道锦绣香江花园会所二楼宴会厅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23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419,424,447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54.63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董事选举,由公司董事、总经理修山城先生主持会议。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7人;

2、公司在任监事4人,出席4人;

3、公司部分高管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议案名称:《关于控股子公司收购股权暨关联交易公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13,175,40899.00133,7001.0000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序号

议案名称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1关于控股子公司收购股权暨关联交易公告13,175,40899.00133,7001.0000.00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会议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南方香江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

律师:张清伟和钟晓敏

2、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张清伟律师和钟晓敏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根据法律意见书,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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