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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4月01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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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间市场债券简称:13朝国资债 证券代码:1380142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简称:13朝国资 证券代码:124224
“2013年北京市朝阳区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企业债券”
2015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会议召开情况的公告

 北京市朝阳区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发行人”)于2013年3月27日公开发行2013年北京市朝阳区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企业债券,面值总额为16亿元,以簿记建档、集中配售的方式,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公开发行,并于2013年4月9日在银行间市场、2013年5月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市场上市。

 目前,发行人需要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债券存续期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1765号),企业债券募集资金必须依照募集说明书披露的用途使用,确需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应经债券持有人会议法定多数通过,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经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同时还要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并报国家发改委备案。

 同时,根据《北京市朝阳区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企业债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债权代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但不超过30日发出书面通知。将债权登记日、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开会的日期和地点告知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应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中国债券信息网、发行人网站和债权代理人网站。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权登记日不得早于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日期之前10日,并不得晚于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日期之前3日。于债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机构托管名册上登记的本期未偿付债券持有人,为有权出席该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登记债券持有人。债券持有人会议须有代表二分之一或以上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包括债券持有人代表)出席,方可召开并作出决议。若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债券持有人代表)所代表的表决权未达到前述要求的,债权代理人应在会议通知确定的会议召开日起5日内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开会日期和地点再次通知债券持有人。再次召集的债券持有人会议须有四分之一或以上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债券持有人代表)出席方开召开并作出决议。如仍不能达到最低表决权要求的,视为债券持有人会议无法召开。在此情形下,视为债权代理人已履行其职责。

 根据前述《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债券存续期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北京市朝阳区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企业债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就发行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等事宜,债权代理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于2015年2月14日发出了《关于召开“2013年北京市朝阳区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企业债券”2015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并在中国证券报、中国债券信息网等媒体上进行了公告。因未有代表二分之一或以上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包括债券持有人代表)出席,本次持有人会议无法召开。2015年3月5日债权代理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再次发出《关于召开“2013年北京市朝阳区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企业债券”2015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并在中国证券报、中国债券信息网等媒体上进行了公告。该《通知》中已明确公告,“如仍不能达到最低表决权要求的,视为债权代理人已履行职责。发行人将继续履行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后续程序,即在报北京市发改委同意及报国家发改委备案后完成募集资金用途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结果将另行公告。”因未有四分之一或以上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债券持有人代表)出席,本次持有人会议无法召开。因持有人会议连续两次均无最低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债券持有人代表)出席而无法召开,根据《北京市朝阳区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企业债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视为债权代理人已履行其职责。

 鉴于债权代理人已经履行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职责,发行人本次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事宜将履行后续程序,即在获得北京市发展改革部门同意后实施,同时还将报国家发改委备案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特此公告。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

 年 月 日

 北京市朝阳区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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