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3月30日上午10:00
(2)网络投票表决时间:2015年3月29日—2015年3月30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3月3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3月29日15:00至2015年3月30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太原市晋阳街南一条10号漳泽电力13楼第九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文生元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代理人)共25人,代表股份1,344,684,51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59.66%。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7人,代表股份1,343,964,21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59.63%;
(2)通过网络投票股东18人,代表股份720,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3%。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四、提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公司董事会提交的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大同煤矿集团电力能源有限公司风电分公司全部资产及负债的议案》
因本次交易相对方大同煤矿集团电力能源有限公司为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在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股东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公司30.17%的股份)、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持有公司13.27%的股份)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365,420,6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反对12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弃权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其中现场投票情况:同意364,821,411股,反对0股,弃权0股,分别占现场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0%;网络投票情况:同意599,200股,反对120,000股,弃权1,100股,分别占网络表决总股份的83.19%、16.66%、0.15%;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615,882股,反对120,000股,弃权1,100股,分别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83.57%、16.28%、0.15%。
表决结果: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参股大同煤矿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议案》
因本次交易相对方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大同煤矿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为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在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股东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公司30.17%的股份)、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持有公司13.27%的股份)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股365,206,511,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反对12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弃权21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其中现场投票情况:同意364,821,411股,反对0股,弃权0股,分别占现场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网络投票情况:同意385,100股,反对120,000股,弃权215,200股,分别占网络表决总股份的53.46%、16.66%、29.88%。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401,782股,反对120,000股,弃权215,200股,分别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54.52%、16.28%、29.20%。
表决结果: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山西科贝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安燕晨 何慧敏
3、结论性意见:股东大会召集、召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代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公司七届十六次董事会决议;
2、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3、山西科贝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山西漳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