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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3月28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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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162 证券简称:斯米克 公告编号:2015-019
上海斯米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 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集、召开情况

 上海斯米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通知于2015年2月28日以公告的方式发出通知,会议通知于2015年2月28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3月27日14:00。

 (2)网络投票时间: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3月27日9:30-11:30, 13:00-15:00;

 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3月26日15:00—2015年3月27日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闵行区浦江镇三鲁公路2121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慈雄先生

 6、见证律所: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李慈雄先生主持召开,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的网络投票和本次会议现场记名投票合并数据,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33名,代表股份259,426,77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59.3654%。

 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30名,代表股份259,352,133股,占公司总股份的59.3483%;

 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3名,代表股份74,64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171%。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259,426,773股赞成,赞成股数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11,009,769股赞成,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

 2、审议通过《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259,426,773股赞成,赞成股数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11,009,769股赞成,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

 3、审议通过《2014年度报告及年报摘要》;

 表决结果:259,426,773股赞成,赞成股数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11,009,769股赞成,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

 4、审议通过《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201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259,426,773股赞成,赞成股数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11,009,769股赞成,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

 5、审议通过《2014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表决结果:259,426,773股赞成,赞成股数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11,009,769股赞成,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

 6、审议通过《201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259,426,773股赞成,赞成股数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11,009,769股赞成,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

 7、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259,426,773股赞成,赞成股数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11,009,769股赞成,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

 8、审议通过《关于2015年度向银行申请融资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259,426,773股赞成,赞成股数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11,009,769股赞成,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

 9、审议通过《关于2015年度对外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259,426,773股赞成,赞成股数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11,009,769股赞成,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

 10、审议通过《关于授权董事长签署出租资产合同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259,426,773股赞成,赞成股数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11,009,769股赞成,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

 11、审议通过《关于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

 表决结果:259,426,773股赞成,赞成股数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11,009,769股赞成,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

 12、审议通过《关于提名汪海粟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259,426,773股赞成,赞成股数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11,009,769股赞成,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聘任的董事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13、审议通过《关于对外投资设立投资管理公司的议案》;

 表决结果:259,426,773股赞成,赞成股数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11,009,769股赞成,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

 四、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大会上作了《2014年度述职报告》,对2014年度公司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次数及投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日常工作及保护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等方面的履职情况进行了报告。公司《独立董事2014年度述职报告》全文于2015年2月28日刊登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网站巨潮资讯网上(www.cninfo.com.cn)。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周铭律师、庞新蕾律师出席本次会议,认为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未有股东提出临时议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斯米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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