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减议案和否决议案,审议议案全部获得通过。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5年3月27日(星期五)14:00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2015年3月26日15:00—2015年3月27日15:00
交易系统投票具体时间为:2015年3月27日9:30—11:30,13:00—15:00
2.召开地点:公司董事会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记名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魏海军先生
6.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一)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0人,代表股份222,473,57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6.870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201,251,09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2.399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21,222,48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4711%。
(二)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8人,代表股份63,957,92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3.474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42,735,44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9.003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21,222,48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4711%。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鉴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表决和网络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议案一、《关于补选公司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2,375,2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58%;反对89,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01%;弃权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3,859,62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463%;反对89,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396%;弃权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1%。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议案二、《关于增补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2,384,2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99%;反对89,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3,868,62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04%;反对89,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39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上述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5-005,2015-008。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哲、候阳
3.结论性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2.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本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