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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3月28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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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18 证券简称:丹邦科技 公告编号:2015-012
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减持股份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深圳丹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丹邦投资集团”或“控股股东”)于 2015 年 3 月 9 日至 16 日在二级市场卖出公司股票 12,000,000 股,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3条、第11.8.1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2条的相关规定。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披露如下:

 一、本次减持基本情况及发生原因

 截至 2015 年 3 月 8 日,丹邦投资集团持有公司股份 73,116,000 股,持股比例为 40.03 %。

 1、2015 年 3 月 4 日,丹邦投资集团通过公司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拟减持公司股份的提示性公告》,丹邦投资集团自 2015 年 3 月 6 日起的未来 6 个月内,预计减持无限售流通股的比例将达到或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5.00%,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0.00%;

 2、2015 年 3 月 9 日,丹邦投资集团首次通过大宗交易减持本公司股份 6,000,000股,减持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3.29 %,并于 2015 年 3 月 11 日通过公司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减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3、2015 年 3 月 16 日,丹邦投资集团第二次通过大宗交易减持本公司股份 6,000,000 股,减持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3.29 %,并于 2015 年 3 月 18 日通过公司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减持公司股份的公告》及《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丹邦投资集团在减持公司股份达到 5 % 时未按照《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本公司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在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前没有停止买卖公司股票。经与丹邦投资集团沟通,上述减持行为系丹邦投资集团相关人员对法律、法规的适用存在偏差,误操作所致。

 二、本次减持的处理情况

 1、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丹邦投资集团发出《关于对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深圳丹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15]第31号),另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三款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限制交易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自2015年3月19日起至2015年4月17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丹邦投资集团的相关公司证券账户采取限制交易措施,即限制丹邦投资集团的相关公司证券账户卖出“丹邦科技”股份。

 2、公司董事会已经向控股股东丹邦投资集团进一步阐述了有关买卖股票的规定,并要求其严格规范增、减持公司股票的行为,谨慎操作。

 3、公司将加强控股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对《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避免此类事项再次发生。

 4、丹邦投资集团就因本次事件给公司和市场带来的不良影响,在此表示诚挚的歉意。丹邦投资集团已启动内部问责机制,对在本次减持交易中负有主要责任的相关人员,责令其改正并作出检讨。丹邦投资集团今后将加强相关人员对《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培训,加强账户管理,严格遵守相关法规,避免此类事项再次发生,切实履行控股股东义务。

 特此公告。

 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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