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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3月27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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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17 证券简称:*ST合泰 公告编号:2015-024
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公司非公开发行限售股份本次解除限售数量为100,342,8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9.30%。

 2、 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 2015 年 3 月31 日(星期二)。

 一、公司非公开发行和股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山东联合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文开福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274号)核准:

 1、2014年3月20日,公司向文开福发行307,679,854股股份、向曾力发行57,095,255股股份、向陈运发行52,337,265股股份、向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发行45,154,260股股份、向泰和县行建投资有限公司发行股份39,802,644股股份、向马娟娥发行33,305,517股股份、向泰和县易泰投资有限公司发行28,430,460股股份、向张永明发行26,758,080股股份、向光大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发行20,068,560股股份、向尹宪章发行16,652,758股股份、向李三君发行14,273,763股股份、向余达发行9,515,842股股份、向南昌红土创新资本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发行8,361,900股股份、向曾小利发行4,757,921股股份、向唐美姣发行4,757,921股股份购买相关资产,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格为4.14元/股。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于2014年3月3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总股本由334,476,000股增加至1,003,428,000股。

 2、2014年6月27日,公司向尹江发行30,000,000股股份、向上海星通生态农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15,000,000股股份、向王凯发行15,000,000股股份、向李铁骥发行15,000,000股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提高重组整合绩效,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格为4.14元/股。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于2014年7月1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总股本由1,003,428,000股增加至1,078,428,000股。

 截至目前,因本次非公开发行即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宜公司新增的尚未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合计为743,952,000股。

 二、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时间为2015年3月31日(星期二);

 2、本公司股东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股45,154,260股)、张永明(持股26,758,080股)、光大资本投资有限公司(持股20,068,560股)、南昌红土创新资本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持股8,361,900股)承诺:自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按照公司非公开发行时承诺,本次解除限售数量为100,342,8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9.3045%。

 3、各限售股份持有人本次解除限售条件股份可上市流通情况如下:

 ■

 4、截止本公告日,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张永明、光大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南昌红土创新资本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的情况。

 三、本次可上市流通限售股份持有人新股发行时做出的各项承诺及履行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发行对象中:

 1、文开福、曾力、陈运、泰和县行建投资有限公司、马娟娥、泰和县易泰投资有限公司、尹宪章、李三君、余达、曾小利、唐美姣承诺其因本次发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新增股份上市首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

 2、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光大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南昌红土创新资本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张永明承诺其因本次发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新增股份上市首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

 3、尹江、上海星通生态农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王凯、李铁骥承诺其因本次发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新增股份上市首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光大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南昌红土创新资本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张永明四名股东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限售期已满,上述四名股东已严格履行前述锁定承诺,且并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也未对其提供担保。

 四、股份变动情况表

 单位:股

 ■

 五、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合力泰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的股份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2、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合力泰对本次限售股份流通上市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本次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违反其在发行前所做出的承诺,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独立财务顾问对合力泰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无异议。

 六、其他事项

 1.本次限售股份不存在垫付对价情形及偿还情况;

 2.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持有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上市公司对该股东违规担保的情况;

 3.限售股份持有人出售股份不存在因其他限制而导致本次可上市流通股份数低于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的情况。

 七、备查文件

 1. 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2. 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报告

 3. 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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