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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3月25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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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0006 股票简称:深振业A 公告编号:2015-007
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2013年8月16日,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就我公司与长沙项目合作方B&F&L GROUP LIMITED(以下简称“佰富利集团”)仲裁请求一案做出《裁决书》,该裁决为终局裁决。

 2014年3月4日,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传票,佰富利集团向深圳中院提起诉讼,案号为(2014)深中法涉外仲字第41号。佰富利集团诉请撤销华南国仲深裁(2013)128号仲裁裁决并由本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2014年3月6日,该案件开庭审理,2015年3月23日,公司收到深圳中院《民事裁定书》,驳回申请人佰富利集团撤销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华南国仲深裁【2013】128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由申请人佰富利集团承担。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1、申请人:佰富利集团

 地址:英属维京群岛托尔托拉岛罗德城宝秀港毕彭路高万贸易综合大楼3楼08室,法定代表人:邓文武,执行董事。

 2、被申请人:本公司

 (二)本案纠纷的起因

 2013年8月16日,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就我公司与长沙项目合作方佰富利集团仲裁请求一案做出《裁决书》,该裁决为终局裁决(详情参见公司于2013年8月2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公开披露公告)。佰富利集团未履行裁决确定的各项义务,并向深圳中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具体申请事项如下:

 1、请求法院裁定撤销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做出的华南国仲深裁【2013】128号仲裁裁决;

 2、请求法院裁定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三、其他诉讼仲裁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包括全资和控股子公司在内)无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有关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可能的影响

 鉴于佰富利集团是否主动履行《裁决书》确定的各项义务、或者公司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到位的时间和金额上均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公司无法预计对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上述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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