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新增、变更或否决议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5年3月24日(周二)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3月23日(周一)至2015年3月24日(周二)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3月24日9: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3月23日15:00至2015年3月24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会议召开地点:四川省成都市府青路二段18号新1号公司四楼会议室
(三)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董事长李亿中
(六)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5名,代表股份99,993,970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1.0354%。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计12名,代表股份533,84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2725 %。
2、现场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5名,代表股份99,645,03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0.8573%;公司部分董事、全体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 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0名,代表股份数348,93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781%。
四、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201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同意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99,824,9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309%;反对3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20%;弃权137,0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371%。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64,7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8.3306%;反对3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9943%;弃权137,06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5.6751%。
(二)审议通过《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公司《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独立董事曾令秋、赵洪功、李正国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分别作了《201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99,824,9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309%;反对3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20%;弃权137,0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371%。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64,7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8.3306%;反对3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9943%;弃权137,06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5.6751%。
(三)审议通过《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公司《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99,824,9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309%;反对3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20%;弃权137,0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371%。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64,7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8.3306%;反对3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9943%;弃权137,06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5.6751%。
(四)审议通过《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公司《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99,824,9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309%;反对3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20%;弃权137,0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371%。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64,7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8.3306%;反对3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9943%;弃权137,06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5.6751%。
(五)审议通过《2015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同意公司《2015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99,719,3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254%;反对3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20%;弃权242,6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426%。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59,20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8.5552%;反对3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9943%;弃权242,63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5.4505%。
(六)审议通过《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99,645,0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510%;反对348,9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49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84,90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4.6372%;反对348,93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5.362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七)审议通过《关于募集资金2014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同意公司《关于募集资金2014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99,824,9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309%;反对3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20%;弃权137,0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371%。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64,7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8.3306%;反对3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9943%;弃权137,06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5.6751%。
(八)审议通过《关于预计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公司预计的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
表决结果:同意364,7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68.3306%;反对3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5.9943%;弃权137,0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5.6751%;公司股东四川富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安治富、李亿中作为关联股东回避了对本项议案的表决,回避股份数99,460,130股。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64,7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8.3306%;反对3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9943%;弃权137,06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5.6751%。
(九)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5年度审计机构。
表决结果:同意99,824,9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309%;反对3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20%;弃权137,0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371%。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64,7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8.3306%;反对3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9943%;弃权137,06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5.6751%。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桑士东律师、都伟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