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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3月25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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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依据财政部2014年新修订和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的基本准则和8项具体准则要求实施的,本次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有利于更加真实客观地反映公司价值。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2、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根据财政部2014年修订或新颁布的会计准则具体准则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变更。实施此次会计政策变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1、明泰铝业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2、明泰铝业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明泰铝业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3月25日

 证券代码:601677 证券简称:明泰铝业 公告编号:临2015-017

 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展2015年度铝锭套期保值业务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2015年度铝锭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同意公司开展铝锭套期保值业务,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交易背景及交易品种

 公司专业从事铝板带箔的生产和销售, 主要原材料为铝锭,为避免原材料价格波动带来的影响,公司将通过期货套期保值的避险功能消除价格波动风险。

 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仅限于本公司生产经营所需原材料铝锭的期货交易合约。

 二、套期保值的目的

 开展铝锭期货交易,可以充分利用期货市场套期保值的避险机制,降低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达到锁定原材料成本的目的, 避免原材料出现大幅上涨可能带来的损失,保证产品成本的相对稳定,降低对公司正常经营的影响。

 三、投入资金及业务期间

 公司在铝锭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中投入的资金(保证金)全部为自有资金,业务期间为本议案通过之日起一年内。

 四、套期保值的风险分析

 1、价格波动风险: 铝期货合约价格易受基差变化影响,行情波动较大,可能产生价格波动风险,造成期货交易的损失。

 2、资金风险:期货交易采取保证金和逐日盯市制度,可能会带来相应的资金风险。

 3、流动性风险:可能因为成交不活跃,造成难以成交而带来流动性风险。

 4、内部控制风险:期货交易专业性较强,复杂程度较高,可能会产生由于内控体系不完善造成风险。

 5、技术风险:可能因为计算机系统不完备导致技术风险。

 五、公司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将套期保值业务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匹配,持仓时间与现货保值所需的计价期相匹配。

 2、公司将合理调度自有资金用于套期保值业务,不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同时加强资金管理的内部控制,严格控制不超过董事会批准的保证金额度。

 3、公司将重点关注期货交易情况,合理选择期货保值合约月份,避免市场流动性风险。

 4、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安排,使用专业人员,建立严格的授权和岗位牵制制度,加强相关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及业务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同时建立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制度,并形成高效的风险处理程序。

 5、公司设立符合要求的交易、通讯及信息服务设施系统,保证交易系统的正常运行,确保交易工作正常开展。当发生错单时,及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并减少损失。

 6、建立汇报和内审机制,公司的套期保值交易计划应事先向相关业务部门报备,公司业务部门在发现交易计划超出董事会授权范围时应及时通知公司暂停执行,并同时向公司总经理汇报,由总经理决定是否提请召开董事会审批新的授权。

 六、备查文件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3月25日

 证券代码:601677 证券简称:明泰铝业 公告编号:2015-018

 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5年4月15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5年4月15日 9点30分

 召开地点: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5年4月15日至2015年4月15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所有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讨论通过,详细内容请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的公告。

 2、特别决议议案:9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4、8、9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

 (四)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五)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时间:2015年4月14日(上午8:00—11:30,下午14:00—17:00)。

 (二)个人股东请持股东账户卡、本人身份证;委托代理人须持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股东账户卡;法人股东请持股东单位法定代表授权委托书、本人身份证及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异地股东可在规定时间内以传真的方式办理参会登记)。

 (三)登记地点:河南省郑州市高新区国家大学科技园Y19栋公司证券部。

 六、其他事项

 (一)会议咨询:雷鹏

 联系电话:0371-67898155

 传真:0371-67898155

 邮政编码:450001

 (二)与会股东交通及住宿费用自理,现场会期一天;

 (三)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股东可授权委托代理人出席;

 (四)授权委托书见附件1。

 特此公告。

 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3月25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5年4月15日召开的贵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1677 证券简称:明泰铝业 公告编号:临2015-016

 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201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2011] 1372号文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 公司由主承销商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1年9月7日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普通股(A 股)股票6000万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人民币20元。截至2011年9月13日止,公司共募集资金1,200,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70,513,600.00元,募集资金净额1,129,486,400.00元。

 截止2011年9月13日止,公司上述发行募集的资金已全部到位,业经天健正信会计师事务所以 “天健正信验(2011)综字第220012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另根据公司与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承销协议之补充协议,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公司支付的承销费6,000,000.00 元,故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1,135,486,400.00 元,其中超募资金432,586,400.00元。

 截止2014年12月31日,公司对募集资金项目累计投入745,285,575.80元,其中:公司于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利用自有资金先期投入募集资金项目人民币155,850,000.00元;于2011年10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会计期间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506,986,532.16元(其中募投项目投入80,162,632.16元,超募资金426,586,400.00元以及超募资金专户结息237,500.00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426,823,900.00元);本年度使用募集资金82,449,043.64元(其中对募投项目投入82,449,043.64元)。截止2014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账户余额为人民币438,436,083.22元(其中募集资金余额为390,200,824.20元,募集资金利息收入及手续费支出净额30,360,483.15元,购买理财产品收益17,874,775.87元),其中:银行存款7,972,831.74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暂未归还金额230,463,251.48元,暂时闲置资金投资未收回金额200,000,000.00元。

 二、募集资金的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经公司二届九次董事会审议通过。根据《管理办法》的要求,并结合公司经营需要,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并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实行严格的审批手续,以保证专款专用;授权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开设募集资金专户的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并要求保荐代表人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至少进行现场调查一次。

 公司聘请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担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限至2013年12月31日止 , 截至本报告期末,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上市发行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平安证券自持续督导期结束后将继续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公司于 2014 年 11 月 24 日召开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经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公司决定聘请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担任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工作的保荐机构。平安证券未完成的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工作将由华林证券完成。

 根据公司与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以书面形式知会保荐代表人,同时经公司董事会授权,保荐代表人可以根据需要随时到开设募集资金专户的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截至2014年12月31日止,募集资金的存储情况列示如下:

 1、银行存款明细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2、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暂未归还金额明细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3、暂时闲置资金投资未收回金额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三、2014年度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2014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本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和《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管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不存在不及时、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披露募集资金使用信息的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管理违规的情形。

 六、保荐人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认为:公司 2014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七、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的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明泰铝业募集资金专项报告的编制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明泰铝业201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特此公告。

 

 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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