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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3月24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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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证券简称:铜陵有色   证券代码:000630  公告编号:2015-010

 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七届十四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2015年3月11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由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社会公众股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7号——股东大会》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 年修订)》的相关规定,现发布关于公司召开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会议名称: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经公司七届十四次董事会会议通过,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现场会议:

 (1)会议地点:安徽省铜陵市长江西路有色大院西楼公司办公楼三楼大会议室

 (2)会议时间:2015年3月26日(星期四)下午14:30

 6、网络投票

 (1)网络投票方式(可选择以下两种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进行投票):

 A、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B、互联网投票系统 (网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

 (2)网络投票时间

 A、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为:2015年3月26日的交易时间,即9:30-11:30,13:00-15:00。

 B、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2015年3月25日15:00至2015年3月26日15:00。

 7、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于股权登记日2015年3月20日(星期五)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授权委托书见附件)。

 (2)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8、会议地点:安徽省铜陵市长江西路有色大院西楼公司办公楼三楼大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审议《公司关于增补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该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投票);

 1.1、审议《关于提名胡新付先生担任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1.2、审议《关于提名周俊先生担任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2、审议《公司关于增补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该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投票);

 2.1、审议《关于提名陈明勇先生担任第七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上述内容详见2015年3月11日公司刊载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的公告;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的要求,上述议案中的审议事项,将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及时公开披露,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三、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方式

 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应在会议召开前提前登记,登记可采取在登记地点现场、传真、信函等方式。

 2、 登记时间

 2015年3月24日—25日期间上午9点至下午4点(信函以收到邮戳日为准)。

 3、登记地点

 安徽省铜陵市长江西路有色大院内西楼铜陵有色公司董事会秘书室

 4、出席会议所需携带资料

 (1)个人股东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应持股东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受托他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有股东账户卡、股东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

 (2)法人股东

 法人股东应持现行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出席人身份证办理会议登记手续。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

 (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加投票的相关事项

 1、投票代码:360630

 2、投票简称:铜陵投票

 3、投票时间:2015年3月26日的交易时间,即9:30—11:30和13:00—15:00。 投票程序比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新股申购业务操作。

 4、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操作程序:

 (1)进行投票时买卖方向应选择“买入”。

 (2)在“委托价格”项填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序号,每一议案应以相应的委托价格分别申报。本次股东大会需表决的议案事项及对应申报价格如下表所示:

 ■

 (3)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投给某候选人的选举票数。股东拥有的表决票总数具体如下:

 议案1选举董事候选人2名,股东拥有的表决票总数=持有股份数×2; 股东可以对其拥有的表决权任意分配,投向一个或多个候选人;

 议案2选举监事候选人1名,股东拥有的表决票总数=持有股份数×1。

 (4)对同一议案的投票只能申报一次,不能撤单。

 (5)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票申报无效,深交所交易系统作自动撤单处理,视为未参与投票。

 (二)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投票的相关事项

 1、投票时间:开始时间为2015年3月25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15:00 ,结束时间为2015年3月26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4年9月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进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三)网络投票注意事项

 1.网络投票系统按股东账户统计投票结果,如同一股东账户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两种方式重复投票,股东大会表决结果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2.股东大会有多项议案,某一股东仅对其中一项或者几项议案进行投票的,在计票时,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大会,纳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总数的计算;对于该股东未发表意见的其他议案,视为弃权。

 3、投票表决时,同一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或网络投票两种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不能重复投票。如果同一股份通过现场、网络重复投票,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

 五、其他事项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于股权登记日后3日内发布提示性公告。

 2、会务联系人

 联系人:何燕、陈茁

 联系电话:0562-2825029、2825090

 传真:0562-2825082

 邮政编码:244001

 联系地址:安徽省铜陵市长江西路有色大院内西楼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室

 3、会议费用情况

 会期半天。出席会议人员食宿费用、交通费用及其他有关费用自理。

 六、备查文件:

 1、公司七届十四次董事会会议决议;

 2、公司七届七次监事会会议决议。

 特此通知。

 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附件一:

 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女士/先生代表本单位(本人)出席北京启明星辰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受托人有权依照本授权委托书的指示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进行投票表决,并代为签署本次股东大会需要签署的相关文件。

 本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限为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之时止。

 委托人对受托人的指示如下:

 ■

 二、本次会议所有议案表决时采取累积投票制。累积表决票数即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大会应选举候选人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表决累积表决票数。具体如下:

 (1)选举董事候选人时,股东拥有的表决票总数=持有股份数×2;股东可以对其拥有的表决权任意分配,投向一个或多个候选人;

 (2)选举监事候选人时,股东拥有的表决票总数=持有股份数×1;

 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但所分配票数的总和不能超过股东拥有的投票数,否则该票作废。

 如果委托人对某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意见未作具体指示或对同一审议事项有两项或多项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已的意思决定对该事项进行投票表决。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或法人营业执照号):

 委托人证券帐户号码:

 委托人持股数:

 受托人(签字):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注:委托人为自然人,由本人签字;委托人为法人股东,加盖单位公章;本委托书复制有效。)

 附件二:

 股东参加会议登记表

 兹登记参加加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

 注:采取传真或信函登记的股东,请填写本表并附相关身份证复印件、帐户卡复印件或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等,在规定时间内一并传真或邮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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