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海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3月21日接到公司实际控制人滕用伟先生和滕用严先生的通知,滕用伟先生和滕用严先生分别将其所持有的各545万股首发前个人限售股质押给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办理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初始交易日为2015年3月12日。上述质押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了相关手续。质押期限自2015年3月12日起至质押双方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解除质押为止。
截至本公告日,滕用伟先生和滕用严先生分别持有本公司股份1,500万股,各占公司总股本14,140万股的10.61%;本次股票质押式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各545万股,各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36.33%,分别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3.85%,合计质押股份数量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7.71%。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滕氏家族合计持有本公司8,000万股(全部为首发前个人限售股),占公司总股本56.58%;本次质押的股份数量为1,09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71%;累计质押股份数量为3,558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5.16%。
备查文件:
《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交易协议书》。
特此公告。
海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