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882 证券简称:华联股份 公告编号:2015-023
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权益变动属于减持,不触及要约收购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5年3月17日收到股东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金元惠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更名,以下简称“金元顺安”))通知获悉,金元顺安于公司自2015年3月12日至2015年3月17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累计出售公司股票 111,000,000.00 股,减持比例累计占公司总股本的4.9863%。本次减持后,金元顺安仍持有公司114,777,200股股份,持股比例为5.1560%。(相关信息详见同日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所涉及后续事项
上述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上述权益变动涉及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同日在巨潮资讯网网站披露,不涉及其他与此次权益变动相关的后续工作。
特此公告。
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3月18日
证券代码:000882 证券简称:华联股份 公告编号:2015-024
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华联股份
股票代码:000882
信息披露义务人: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金元惠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 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3608室
通讯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3608室
联系电话:021-68881801
权益变动性质:减持
签署日期:2015年3月17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在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比例降低是由于信息披露义务人认购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锁定期结束后的正常投资运作行为。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本报告书 | 指 | 指本《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减持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发行人/华联股份/上市公司 | 指 | 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人/金元顺安 | 指 | 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
《实施细则》 | 指 |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11年修订) |
《上市规则》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深交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元 | 指 | 人民币元 |
本报告所涉数据若存在尾数差异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金元惠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更名,以下简称“金元顺安”)
2、公司法定代表人:任开宇
3、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3608室
4、注册资本: 24500.0000万元
5、公司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310000400490104
6、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7、经营范围:募集基金、管理基金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8、经营期限:2006年11月13日至不约定期限
9、税务登记证号码:沪字310115717867285
10、通讯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3608室
11、联系电话:021-68881801
12、主要股东: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51%)、惠理基金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持股比例49%)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情况
姓 名 | 性 别 | 国 籍 | 长期居住地 | 是否取得其它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 任 职 |
任开宇 | 男 | 中国 | 中国 | 无 | 董事长 |
张津伟 | 男 | 中国 | 马来西亚 | 无 | 董事 |
王焱东 | 男 | 澳大利亚 | 香港 | 无 | 董事 |
史克新 | 男 | 中国 | 中国 | 无 | 董事 |
张嘉宾 | 男 | 中国 | 中国 | 无 | 董事、总经理 |
范剑平 | 男 | 中国 | 中国 | 无 | 独立董事 |
张屹山 | 男 | 中国 | 中国 | 无 | 独立董事 |
梁宝吉 | 男 | 新加坡 | 新加坡 | 无 | 独立董事 |
邝晓星 | 男 | 中国 | 中国 | 无 | 副总经理 |
符刃 | 男 | 中国 | 中国 | 无 | 副总经理 |
凌有法 | 男 | 中国 | 中国 | 无 | 督察长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及以上股份的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金元顺安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的情况。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减持所持股份,属于金元顺安进行的常规投资操作。
二、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或减持的计划
金元顺安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减持的可能。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权益变动方式
金元顺安于公司自2015年3月12日至2015年3月17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累计出售公司股票111,000,000.00 股,减持比例累计占公司总股本的4.9863%。
二、权益变动的具体情况
权益持有人 | 本次变动前 | 本次变动后 |
数量(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数量(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金元惠理基金-建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金安支行 | 225,777,200 | 10.14% | 114,777,200 | 5.1560% |
三、最近一年及一期与华联股份的重大交易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最近一年及一期内与华联股份之间不存在重大交易。
第四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金元顺安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买卖华联股份股票的情况如下:
金元顺安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解限日2015年1月23日起,至2015年3月6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累计出售公司股票111,301,400股,减持比例累计占公司总股本的4.9998%。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1、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2、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六节 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主要负责人名单及身份证明文件。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任开宇
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3月17日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
上市公司名称 | 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北京 |
股票简称 | 华联股份 | 股票代码 | 000882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 上海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 □ 减少 √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 无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 否 √
金元顺安不是华联股份第一大股东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 否 √
金元顺安不是华联股份实际控制人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持股数量: 225,777,200股 持股比例: 10.14%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变动后数量: 114,777,200股 变动后比例: 5.1560%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或减持 | 是 √ 否 □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金元顺安拟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减持其在华联股份拥有权益的股份。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 否 □金元顺安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买卖华联股份股票的行为。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 是 □ 否 □
无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无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 是 □ 否 √ |
是否已得到批准 | 是 □ 否 □ |
填表说明:
1、 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 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 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 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签章):
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
任开宇
日期:2015年 3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