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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3月19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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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于2015年1月28日已在中国证监会注册(证监许可[2015]132号文)。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投资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开放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等风险收益品种。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基金。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注意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第一部分绪言

《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等相关问题的通知》、《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审查。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1、招募说明书:指《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2、基金或本基金:指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基金管理人:指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招募说明书:指《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并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暂行规定》:指《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15、《信息披露特别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05年3月25日颁布、同年4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22、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境外法人

23、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4、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5、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6、销售机构:指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7、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8、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或接受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9、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7、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8、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9、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业务规则》:指《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业务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4、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6、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7、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8、元:指人民币元

4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票据投资收益、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票据、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5、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概况

名称: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设立日期:2007年9月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证监机构字[2007]21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177,536,466元

存续期限:永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58568139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祝献忠先生,董事长,博士研究生学历。历任招商银行总行清算中心副主任(主持日常工作),?招商银行总行基金托管部负责人,招商银行总行企业年金管理中心总经理,招商银行总行投资银行部总经理,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等职务。

罗农平先生(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以中国证监会核准为准),董事,硕士研究生学历、经济师。历任珠海国际信托投资上海证券部经理,远都集团常务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招商证券总裁助理,南方证券接管组成员,中国中投证券副总裁,中国民族证券有限公司总裁,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王小波先生,董事,博士研究生学历、副教授。历任中国人民大学统计系副教授,中国华融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总部副总经理,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证券业务部总经理、第一重组办公室常务副主任,首都产业控股有限公司首席投资顾问,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级),?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投资事业部总经理等职务。

顾剑飞先生,董事,本科学历、高级经济师。历任?亚太会计师事务所高级经理,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审计部??经理、高级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等职务。

杨国兵先生,董事,本科学历、高级经济师。历任南昌民德城市信用社副主任、副董事长,中国工商银行江西省分行资产风险管理部副科长、科长,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南昌办事处高级副经理,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高级副经理,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南昌办事处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党委委员,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委员,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股权管理部总经理?、计划财务部总经理等职务。

白国红先生,董事,博士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历任太原理工大学教师,?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事业部经理、研究发展部高级副经理、高级经理、第一重组办公室高级经理,华融融德公司副总经理,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办公室副主任、云南分公司总经理,华融融德公司总经理,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综合协同部总经理等职务。

冉晓明,董事,硕士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石家庄办事处经理,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研究发展部高级经理、第一重组办公室高级经理、业务发展部高级经理、发展规划部高级经理、发展规划部总经理助理、证券业务部总经理助理,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党委副书记(总经理级)、华融天泽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等职务。

陈玫女士,董事,硕士研究生学历。西南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历任中国投资银行北京分行人力资源部业务副经理,中国光大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基金托管部业务经理,招行银行成都分行公司一部总经理,招商银行养老金融部总经理助理,中国金融租赁(筹)有限公司筹备组副组长,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经营部副总经理,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经营部副总经理,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等职务。

白重恩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研、究生学历、教授。中国科技大学数学专业学士,中科院数学研究所硕士,美国加州大学圣地亚哥分校数学系博士,美国哈佛大学经济系博士。历任美国波士顿学院?经济学、金融学助理教授,香港大学经济学、金融学副教授,清华大学经管学院弗里曼经济学讲席教授、副院长、经济系主任等职务。

胡援成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研究生学历、教授。江西财经大学国民经济计划专业学士,中国人民大学国民经济计划与管理专业硕士,厦门大学金融学专业博士。历任江西财经大学教授、财政金融学院副院长、金融发展与风险防范研究中心主任、校学术委员会主任等职务。

孙航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研究生学历、高级会计师。安徽财贸学院会计学专业硕士,厦门大学会计学专业博士。历任合肥市进出口公司财务部副经理(主持工作)、总经理助理,深圳发展银行总行会计出纳部会计、总经理助理,深圳发展银行总行会计出纳部、计财部副总经理兼总行资金清算中心主任,深圳发展银行昆明分行筹备组成员、副行长兼信贷审查委员会主任,中谷粮油集团公司总会计师,中国化工集团公司总会计师等职务。

2、监事会成员

张翔先生,监事会主席(拟任),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西南交通大学计算机及应用专业学士。历任中国华融信托投资公司(原工商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计划财务部副处长、处长,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高级经理、证券业务部高级经理,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董事等职务。

邓中科先生,监事(拟任),大专学历、经济师。历任中国人民银行三门峡分行副行长、党委成员,中国人民银行漯河分行副行长、党委成员,中国人民银行安阳分行副行长、党委副书记,中国人民银行安阳中心支行行长、党委书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安阳监管分局局长、党委书记,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河南监管局监察室副主任,中国银行业监督与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资产管理公司和邮政储蓄机构监管处处长,中国银行业监督与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现场检查二处处长,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副总经理、纪委书记等职务。

令强华先生,监事(拟任),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武汉水利电力学院水利水电动力工程学士,华北电力大学管理工程专业学士。历任葛洲坝机电公司办公室总经理助理,葛洲坝机电公司紫阳金结厂厂长,湖北南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葛洲坝水泥厂副厂长、党委书记,葛洲坝集团水泥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中国葛洲坝集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等职务。

徐国强先生,监事(拟任),本科学历,经济师。东北大学公司管理学士,澳门(亚洲)国际公开大学MBA,历任鲁能金穗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市场部经理、总经理助理兼办公室主任、副总经理,英大期货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东方汇金期货有限公司总经理等职务。

黄芳女士,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现任公司经纪业务管理总部总经理。曾在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研究发展部、人力资源部工作,先后任副经理、经理、高级副经理职务。

王邵斐先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中级会计师,现任公司审计监察部总经理。曾在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投资银行部第一重组办公室、总裁办公室先后任经理、高级副经理职务。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罗农平先生(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以中国证监会核准为准),董事,硕士研究生学历、经济师。历任珠海国际信托投资上海证券部经理,远都集团常务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招商证券总裁助理,南方证券接管组成员,中国中投证券副总裁,中国民族证券有限公司总裁,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张翔先生,副总经理,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历任中国华融信托投资公司(原中国工商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计划财务部副处长、处长,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息技术部高级经理(处长)、证券业务部高级经理(处长),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等职务。

付巍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学历、保荐代表人。历任中华财务会计咨询公司项目经理,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经理,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总经理,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党委委员、副总经理等职务。

陈玫女士,副总经理,党委委员,硕士研究生学历。西南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历任中国投资银行北京分行人力资源部业务副经理,中国光大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基金托管部业务经理,招行银行成都分行公司一部总经理,招商银行养老金融部总经理助理,中国金融租赁(筹)有限公司筹备组副组长,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经营部副总经理,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经营部副总经理,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等职务。

司颖女士,副总经理、合规总监,硕士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证券业务部经理、第一重组办公室高级副经理、证券业务部高级副经理,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本市场部副总经理、总经理,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合规总监等职务。

樊平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在职)学历。历任湖北省荆州地质邮电管理局科员,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总经理,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等职务。

杜向杰先生,副总经理,分管基金业务部,本科学历、保荐代表人、律师。历任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会计,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经理,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经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部门总经理助理,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部门总经理,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等职务。

杨铭海先生,总经理助理,硕士研究生学历,会计师。历任国家农业投资公司科员,海南汇通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北京证券营业部财务会计、副经理,招商银行北京分行支行行长、天津分行行长助理,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等职务。

4、基金经理

范贵龙,男,汉族,1981年生,武汉大学金融学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CFA),金融风险管理师(FRM),具备8年金融行业工作经验,超过5年时间在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研究和投资管理等方面的工作经历。2006年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2009年6月到2013年7月在华融证券市场研究部从事证券投资分析工作,并服务于投资。2013年8月加入华融证券资产管理二部、基金业务部,担任投资主办助理,从事投研工作。在华融证券工作期间,曾任公司证券投资部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投资银行部项目审核委员会委员,具备较强的投研能力。

5、本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如下:

主任委员:周隆斌(基金业务部总经理)

委员:范贵龙(基金经理)、胡忠俊(基金经理)、张沈伟(研究员)、赵亮(研究员)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

(1)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进行基金资产的投资。

2、基金管理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基金资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根据各级监管要求,建立了较完备的风险管理机制。公司章程规定了董事会层面的风险管理职责;公司风险管理制度,总体规定了风险管理的目标、原则及内容;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及流程,规定了各项业务的具体风险管理措施。公司风险管理机制覆盖了公司所有业务、各部门和分支机构以及全体员工,将风险管理原则贯彻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形成风险可识别、可控制、可承受的全方位、多层次的风险管理架构。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内控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合规审计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保密制度、授权管理制度、员工行为管理制度、离任审计制度、报告制度等。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工作要求、业务流程等的具体说明。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概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刘士余

成立时间:2009年1月15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万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2009年1月15日依法成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负债、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国内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500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联通国际、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坚持审慎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着力打造“伴你成长”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庞大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务优质,业绩突出,2004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07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国SAS70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SAS70审计报告,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农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在2010年首届“‘金牌理财’TOP10颁奖盛典”中成绩突出,获“最佳托管银行”奖。2010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发的“最佳资产托管奖”。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1998年5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2004年9月更名为托管业务部,内设养老金管理中心、技术保障处、营运中心、委托资产托管处、保险资产托管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处、境外资产托管处、综合管理处、风险管理处,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140余名,其中高级会计师、高级经济师、高级工程师、律师等专家10余名,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20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14年9月30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证券投资基金共211只。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

直销中心电话:4008989999、95390

传真:010-58315262

网址:www.hrsec.com.cn

2、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网上直销系统(网址:www.hrsec.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基金,并及时公告。

3、销售机构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各营业部以及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代销机构具体信息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设立日期:2007年9月7日

联系电话:010-58568139

联系人:赵亮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住所:中国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甲6号SK大厦36-37层

负责人:张学兵

电话:010-59572288

传真: 010-65681838

经办律师:姚启明

联系人:姚启明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南京东路61号四楼

法人代表:朱建弟

联系人:王红娜

电话:010-56730090

传真:010-567300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赵斌、王红娜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并于2014年【】月【】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号文注册募集。

一、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二、基金类型

混合型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募集方式与募集期限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人公开发售。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旦被登记机构确认,就不再接受撤销申请。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五、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人公开发售。销售机构的具体信息请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六、基金份额的认购

1、份额发售面值:人民币1.00元

2、认购价格:人民币1.00元

3、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不超过1.0%,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认购金额(M,含认购费)认购费率
M<50万1.0%
50万≤M<100万0.6%
100万≤M<500万0.2%
M≥500万按笔收取,1000元/笔

4、认购份额的计算

净认购份额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00元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为0.2%,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10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0/(1+0.2%)=998,003.99元

认购费用=1,000,000-998,003.99=1,996.01元

认购份额=(998,003.99+100.00)/1.00=998,103.99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00元认购本基金,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在认购期结束时,投资者账户登记有本基金份额998,103.99份。

5、基金份额的认购程序

(1)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认购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1)投资人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2)基金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但已申请的认购一旦被登记机构确认,就不再接受撤销申请。

(3)认购确认

基金发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人可在基金正式宣告成立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被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投资人已支付的认购金额本金退还投资人。

(4)认购限制

1)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申请的认购一旦被登记机构确认,就不再接受撤销申请。

2)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申报方式,认购期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100元人民币,投资人认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全额缴纳认购款项。

3)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认购金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认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在调整前两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七、首次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八、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项账户,在基金募集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在基金开放日,投资人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时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当日收市时间(目前为下午3:00)之前,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视为当日的交易申请;如果投资人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时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当日收市时间之后,视为下一开放日的交易申请。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限制

1、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申购的最低申购金额为100元人民币。

(2)本基金不设最低赎回份额。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必须提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单个账户持有本基金份额的限制

本基金暂无单个账户基金份额最低持有余额限制,根据市场情况,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单个账户持有本基金份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必须提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高限额和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方式

基金投资人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注册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六、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1、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不高于1.2%,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可适用以下收费费率标准:

认购金额(M,含认购费)申购费率
M<50万1.2%
50万≤M<100万0.8%
100万≤M<500万0.4%
M≥500万按笔收取,1000元/笔

2、本基金的赎回费率随着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

持有期限赎回费率
持有期<7日1.5%
7日≤持有期<30日0.75%
30日≤持有期<一年0.5%
1年≤持有期<两年0.25%
持有期≥两年0

3、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4、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30 日但少于3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3 个月但少于6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6 个月的投资人,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归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费率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适用固定金额的申购费,即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26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金额100,000元
基金份额净值(NAV)1.026元
净申购金额100,000/(1+1.2%)=98,814.23元
申购费用100,000-98,814.23=1185.77元
申购份额98,814.23/1.026=96310.16份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人赎回10,000份本基金,假设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56元,持有期为3个月,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份额10,000元
基金份额净值(NAV)1.056元
赎回金额10,000×1.056=10,560.00元
赎回费用10,560.00×0.5%=52.80元
净赎回金额10,560.00–52.80=10,507.20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当日基金份额总数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人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人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1 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人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1 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 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

 (下转A1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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