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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3月18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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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证协规范券商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
单一融入方累计融资余额不得超过券商净资本10%
蔡宗琦

 □本报记者 蔡宗琦

 

 中国证券业协会17日发布的《证券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规定,单一融入方累计融资余额不得超过证券公司净资本的10%。融入方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的,证券公司应当充分考虑标的证券的流动性及关于此类证券转让的相关限制性规定,审慎评估对违约处置可能产生的影响。

 证券公司应当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单一融入方累计最大融资余额等风险控制目标。单一融入方累计融资余额不得超过证券公司净资本的10%,证券公司可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确定具体比例。融入方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的,证券公司应当充分考虑标的证券的流动性及关于此类证券转让的相关限制性规定,审慎评估对违约处置可能产生的影响;对于此类融入方将其持有的标的证券质押比例较高的,应当审慎评估可能产生的风险。

 标的证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证券公司应当审慎评估质押该标的证券的风险:单一标的证券已质押数量占总股本超过50%;标的证券所属上市公司上一年度亏损且本年度仍无法确定能否扭亏;标的证券近期涨幅较高;标的证券对应的上市公司存在退市风险;标的证券对应的上市公司及其高管、实际控制人正在被有关部门立案调查;证券公司认为存在风险较大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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