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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接到公司实际控制人胡卫林先生减持公司股份的通知,胡卫林先生于2015年3月16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流通股3,600,000股,减持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25%。具体情况如下:
一、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情况
1、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股东名称 | 减持方式 | 减持期间 | 减持均价(元) | 减持股数(万股) | 减持比例
(%) |
胡卫林 | 大宗交易 | 2015年3月16日 | 16.71 | 360 | 2.25 |
合 计 | | 16.71 | 360 | 2.25 |
2、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 | 股份性质 | 本次减持前持有股份 | 本次减持后持有股份 |
股数
(万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股数
(万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胡卫林 | 合计持有股份 | 3360 | 21 | 3000 | 18.75 |
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份 | 2520 | 15.75 | 2520 | 15.75 |
无限售条件股份 | 840 | 5.25 | 480 | 3 |
二、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减持未违反《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
2、本次减持未违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的规定。
3、胡卫林先生未在相关文件中做出过最低减持价格等承诺。
4、公司实际控制人胡卫林先生自愿锁定股份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即自 2012年01月19日至 2015年01月18日止),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在作为董事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货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控股股东严格履行了上述所作承诺,本次减持股份不存在违反其股份锁定承诺的情况。
5、本次减持后,胡卫林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30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8.75%,间接持有公司股份6316.79万股,合计持有公司股份9316.79万股,占公司总股份的58.22%,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6、胡卫林先生承诺:自2015年3月16日起,连续六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的股份将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
特此公告。
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五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