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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3月18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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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132 证券简称:恒星科技 公告编号:2015011
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相关人员收到河南证监局责令参加培训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2015年3月16日,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长谢保军先生、副董事长兼总经理焦耀中先生、董事兼财务总监张云红女士、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李明先生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以下简称“河南证监局”)下达的《关于对谢保军、焦耀中、张云红、李明实施责令参加培训措施的决定》(﹝2015﹞12号),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经查,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以下问题:

 一、2012年,公司子公司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的会计处理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的规定,造成公司2012年年报合并资产负债表多计预付账款372.49万元、少计应收票据800万元、多计应付票据25000万元、少计短期借款25427.51万元。

 二、2013年,公司子公司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的会计处理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的规定,造成公司2013年年报合并资产负债表多计预付账款955.16万元、少计应收票据3213万元、多计应付票据44600万元、少计短期借款46857.84万元。

 三、2013年,在“融易达”业务中,公司会计处理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的规定,造成公司2013年年报合并利润表虚增利润总额24.58万元。

 四、截至2013年12月,公司对河南铂思特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预付账款金额为200万元,进入预付账款前5名,未在财务报告预付款项金额前5名单位情况中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上述人员对此负有主要责任。按照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要求公司董事长谢保军、副董事长兼总经理焦耀中、董事兼财务总监张云红、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李明在收到本决定后三个月内至少参加一次河南上市公司协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举办的上市公司相关法律、法规培训,并在培训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培训证明报送河南证监局。

 针对上述问题,公司董事长谢保军、副董事长兼总经理焦耀中、董事兼财务总监张云红、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李明表示,将严格按照河南证监局的要求,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并在规定期限内参加河南上市公司协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举办的上市公司相关法律、法规培训,按要求将培训证明报送河南证监局。同时,上述人员将在今后的工作中加强责任意识,确保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律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类似事情的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并向广大投资者致歉。

 

 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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