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世龙实业 股票代码:002748
(江西省乐平市)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5年3月1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龙实业”、“公司”、“本公司”或“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释义相同。本上市公告书数值通常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承诺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9,000万股,本次拟发行新股3,000万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12,000万股,均为流通股。
本公司直接控股股东江西大龙实业有限公司承诺: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本单位公开发售的股份外,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公司间接控股股东江西电化高科有限责任公司承诺: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本单位公开发售的股份外,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公司股东乐平市龙强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承诺: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本单位公开发售的股份外,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公司股东新世界精细化工投资有限公司承诺: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本单位公开发售的股份外,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公司股东新疆致远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本单位公开发售的股份外,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江西大龙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电化高科有限责任公司、乐平市龙强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新世界精细化工投资有限公司、新疆致远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本单位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依法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江西大龙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电化高科有限责任公司、乐平市龙强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承诺: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即2015年9月18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单位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期间公司发生过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相应调整。
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前述锁定期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25%,且在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份数量占本人所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依法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即2015年9月18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上述承诺不会因为本人职务的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改变。如期间公司发生过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相应调整。
持有本公司股份的监事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前述锁定期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25%,且在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份数量占本人所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为促进公司发展,保证公司股权的稳定性,江西大龙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电化高科有限责任公司、乐平市龙强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新世界精细化工投资有限公司、新疆致远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在世龙实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放弃对所持世龙实业股份进行公开发售,并严格执行股份锁定承诺。
二、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就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一)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1、减持数量:公司股东持有世龙实业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减持世龙实业股份;电化高科、大龙实业在锁定期满后12个月内,减持数量不超过其所持世龙实业股份总数的10%;在锁定期满后24个月内,减持数量累计不超过其所持世龙实业股份总数的20%;龙强投资、新世界投资和致远管理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其所持世龙实业股份总数的25%,未减持数量不可累积至下一年计算。
2、减持价格:根据减持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期间公司发生过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相应调整。
3、减持方式:在公告的减持期限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采取大宗交易、集合竞价等合规方式进行减持。
4、信息披露义务: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规章制度及时、充分履行股份减持的信息披露义务,减持前3个交易日发布减持提示性公告。
(二)约束措施
本单位将严格按照本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进行股份减持,如本单位违反上述承诺,将向世龙实业董事会说明原因并进行公告,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或其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如果本单位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则将不符合承诺的减持收益上缴世龙实业所有,本单位将在接到董事会发出的收益上缴通知之日起10日内进行支付。
三、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一)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当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时,则公司按下述规则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措施
当上述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成就时,公司应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财务状况和未来发展等因素,按顺序采取下列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公司回购股份
公司应在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前提下,以公司自有资金回购公司股份以稳定股价。
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净额。公司在股价稳定措施启动后的回购期内,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将根据公司当时股价情况及公司资金状况等,由股东大会最终审议确定,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公司每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2、公司控股股东大龙实业、电化高科增持公司股份
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后,但是公司股东大会做出不回购股份的决议或者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起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3个月内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的情况下,公司控股股东大龙实业、电化高科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公司控股股东股价稳定措施启动后的增持期限内,增持股份总金额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
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后,自增持股份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包括其增持前持有的公司股份。
3、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
当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起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公司控股股东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3个月内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前提下,以自有或自筹资金对公司股份进行增持,以稳定股价。
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措施启动后的增持期限内,增持股份总金额累计不低于该等人员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前薪酬总额的50%,单一年度内累计增持股份总金额不超过该等人员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前薪酬总额。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该等增持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后,自增持股份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包括其增持前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在未来三年内聘任新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相关承诺。
4、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允许的措施。
(三)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程序
为实现稳定股价目的,公司回购股份和控股股东、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应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且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并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履行有关回购股份或增持股份的具体程序,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1、公司回购的实施程序
当达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时,公司应在1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的决议,但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独立董事应对公司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对公司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提出审核意见。公司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经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审核同意,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2个工作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回购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回购,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30日内实施完毕并在2个工作日内公告。
公司回购的股份将于回购期届满或者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依法注销,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其他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可以做出终止回购股份事宜的决议并及时公告。
2、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
控股股东、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应在增持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将其增持公司股份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由公司在其增持前3个交易日内进行公告。
控股股东及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公告作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30日内实施完毕。
控股股东、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控股股东、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做出终止回购股份事宜的决议并及时公告。
(四)稳定股价方案的保障措施
公司董事会未按相关程序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公司将延期向董事发放50%的薪酬(津贴),董事同时担任公司其他职务的,公司延期向其发放除基本工资外的其他奖金或津贴,直至董事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方案之日止。
公司有权责令相关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但是:
1、当增持方案生效后15日内,公司控股股东未启动增持或未按该方案执行的,则自愿将该年度的全部分红款项作为其违反承诺的惩罚款交给公司,直接由公司扣缴。
2、当增持方案生效后15日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启动增持或未按该方案执行的,则自愿将该年度的董事薪酬(津贴),以及除基本工资外的其他奖金或津贴作为其违反承诺的惩罚款交给公司,直接由公司扣缴。
同时,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增持方案生效后未按该方案执行的,未按该方案执行的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本稳定股价预案对未来三年内新进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同样具有约束力。
四、公司及控股股东、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他公开承诺事项及约束措施
公司及控股股东大龙实业、电化高科承诺:公司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将依法按照相关事项公告日收盘价且不低于发行价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如期间公司发生过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相应调整)的价格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且控股股东将按照上述价格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公司及控股股东大龙实业和电化高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承诺:公司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及控股股东大龙实业和电化高科、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公司启动稳定股价预案时,本单位/本人将按照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方案,积极采取措施以稳定股价。
控股股东大龙实业和电化高科承诺:(一)本单位及本单位控制的企业保证严格遵守财务制度,规范与发行人之间的资金往来,保证不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其他方式恶意占用发行人的资金及其他任何资产;(二)本单位将尽量避免与发行人之间产生关联交易事项,对于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严格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和回避制度,同时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损害发行人或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三)本单位保证不会利用控股股东地位,通过影响发行人的经营决策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及其他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公开承诺,应公告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采取或接受以下措施:
(一)提出新的承诺或补救措施;
(二)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三)造成投资者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四)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五)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控股股东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及其他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公开承诺,则本单位将及时公告原因并向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本单位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提出新的承诺或补救措施;如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在接到董事会发出的收益上缴通知之日起10日内进行支付;同时,若本单位未履行相关承诺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单位将自愿按相应的赔偿金额申请冻结所持有的发行人相应市值的股票,为本单位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赔偿投资者损失提供保障;自未履行承诺事实发生之日起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之日止,暂不领取发行人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单位的部分,且不得转让所持的发行人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及其他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公开承诺,则本人将及时公告原因并向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本人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提出新的承诺或补救措施;如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在接到董事会发出的收益上缴通知之日起10日内进行支付;同时,若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将自愿按相应的赔偿金额申请冻结所持有的发行人相应市值的股票,为本人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赔偿投资者损失提供保障;自未履行承诺事实发生之日起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之日止,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或津贴(如有)。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对于未来新聘任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将要求其履行本次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作出的相应承诺要求。
五、相关证券服务机构赔偿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报会计师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发行人律师北京市国联律师事务所、专项复核会计师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公开承诺:因本公司/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六、公司直接或间接股东、非独立董事为维护公司稳定作出的特别承诺
1、不谋求控股地位的声明
间接控股股东电化高科的全体股东出具声明:本单位(本人)未与任何其他方以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委托管理等方式对电化高科、世龙实业实施实际控制;在世龙实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3年内,不通过收购股权、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委托管理等方式对电化高科、世龙实业实施直接或间接实际控制。
2、关于保持世龙实业董事会稳定性的声明
直接控股股东大龙实业和间接控股股东电化高科出具声明:在世龙实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3年内,在世龙实业非独立董事没有重大过失、重大过错或不符合任职资格的情况下(董事主动辞职除外),不主动提议或赞成改选非独立董事。如违反本承诺,非独立董事每改选一人,本公司所持世龙实业股票的锁定期延长6个月。
3、关于保持世龙实业高级管理人员稳定性的声明
公司非独立董事出具声明:在世龙实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3年内,在世龙实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没有重大过失、重大过错或不符合任职资格的情况下,本人不主动提议或赞成改聘高级管理人员。本声明对新进董事同样具有约束力。
七、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及其他承诺
(一)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大龙实业和电化高科及主要股东新世界投资、龙强投资、致远管理等就避免同业竞争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书》,做出了如下承诺:
1、截至本承诺书出具之日,本公司及控制的企业未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
2、自本承诺书生效之日起,本公司及控制的企业在作为发行人股东期间(以下简称“承诺期间”),除本承诺书另有说明外,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不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并购、联营、合资、合作、合伙、承包或租赁经营)直接或间接(除通过控股发行人外)从事或介入与发行人现有或将来实际从事的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3、在承诺期间,本公司及控制的企业不以任何方式支持他人从事与发行人现有或将来的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4、在承诺期间,如果由于发行人业务扩张导致本公司及控制的企业的业务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构成同业竞争,则应通过停止竞争性业务、将竞争性业务注入发行人、向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转让竞争性业务或其他合法方式避免同业竞争;如果本公司及控制的企业转让竞争性业务,则发行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5、在承诺期间,如果因国家法规或政策要求,或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本公司及控制的企业从事或介入发行人主营业务范围内的部分业务或活动,则在国家法规和政策允许且条件成熟时,应将该类业务以合法方式、公允价格注入发行人或以委托经营等其他方式避免实质性竞争。
6、如上述承诺被证明是不真实的或未被遵守,本公司及控制的企业将向发行人赔偿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
7、本承诺书自签章之日起生效,在承诺期间持续有效,除经发行人同意外不可变更或撤销。
(二)控股股东关于承担发行人员工社会保险费等相关责任的承诺
公司间接控股股东电化高科出具承诺:若世龙实业被要求为其员工补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或对世龙实业处以罚款,本公司将无条件全额承担世龙实业应补缴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及/或因此所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保证世龙实业不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八、社会公众股分布变化导致不符合上市要求而退市的风险
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3,000万股,发行后总股本为12,000万股,其中社会公众持股比例为25%,发行人上市后存在因社会公众股分布变化导致不符合上市要求而退市的风险。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13年修订)》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世龙实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市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321号文核准,本公司公开发行不超过3,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配售对象询价配售与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网下配售300万股,网上定价发行2,700万股,发行价格为15.38元/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5]99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简称“世龙实业”,股票代码“002748”;其中本次公开发行的3,000万股股票将于2015年3月19日起上市交易。
二、公司股票上市概况
1、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15年3月19日
3、股票简称:世龙实业
4、股票代码:002748
5、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12,000万股
6、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增加的股份:3,000万股
7、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8、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9、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除上述7、8外,本次上市股份无其他锁定安排。
10、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的3,000万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11、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项目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万股) | 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 | 可上市交易日期
(非交易日顺延) |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 电化高科 | 920.00 | 7.67% | 2018年3月19日 |
大龙实业 | 4,505.75 | 37.55% | 2018年3月19日 |
新世界投资 | 2,174.25 | 18.12% | 2016年3月19日 |
龙强投资 | 800.00 | 6.67% | 2018年3月19日 |
致远管理 | 600.00 | 5.00% | 2016年3月19日 |
小计 | 9,000.00 | 75.00% | - |
本次公开发行的股份 | 网下配售的股份 | 300.00 | 2.50% | 2015年3月19日 |
网上发行的股份 | 2,700.00 | 22.50% | 2015年3月19日 |
小计 | 3,000.00 | 25.00% | - |
合计 | 12,000.00 | 100% | - |
12、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13、上市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 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英文名称: | Jiangxi Selon Industrial Co., Ltd |
注册地址: | 乐平市接渡镇(世龙公司3栋行政办公楼) |
法定代表人: | 刘宜云 |
注册资本: | 9,000万元人民币(发行前),12,000万元人民币(发行后) |
设立日期: | 2003年12月2日(2008年3月20日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
经营范围: | 烧碱、盐酸、液氯、AC发泡剂(偶氮二甲酰胺)、次氯酸钠溶液、水合肼溶液、氯化亚砜、液氨、液体二氧化硫(试生产)的生产、销售;化工产品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上述产品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及零配件、包装制品的销售;本企业自产的化工产品的出口;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的出口。(以上国家有专项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
主营业务: | 公司是以生产精细化工产品为主的综合性化工企业,主要从事AC发泡剂、氯化亚砜、氯碱等化工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
所属行业: |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和发行人的主营业务,发行人的行业划分为C制造业中的C26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
通讯地址: | 江西省乐平市接渡镇 |
邮政编码: | 333314 |
联系电话: | 0798-6735688 |
联系传真: | 0798-6735688 |
电子信箱: | ljl2198@163.com |
互联网网址: | http://www.chinaselon.com |
董事会秘书: | 李角龙 |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的情况
本公司直接股东均为法人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为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任职期限 | 持股方式 | 持股数量(万股) | 占发行后总股本比例 |
1 | 刘宜云 | 董事长 | 2014.4.20~2017.4.19 | 间接持股 | 890.89 | 7.424% |
2 | 王世团 | 董事 | 2014.4.20~2017.4.19 | - | - | - |
3 | 唐文勇 | 董事 | 2014.4.20~2017.4.19 | 间接持股 | 226.88 | 1.891% |
4 | 刘林生 | 董事 | 2014.4.20~2017.4.19 | 间接持股 | 184.17 | 1.535% |
5 | 汪国清 | 董事、总经理 | 2014.4.20~2017.4.19 | 间接持股 | 1,194.97 | 9.958% |
6 | 曾道龙 | 董事 | 2014.4.20~2017.4.19 | 间接持股 | 129.03 | 1.075% |
7 | 汪利民 | 独立董事* | 2014.4.20~2017.4.19 | - | - | - |
8 | 陆豫 | 独立董事* | 2014.4.20~2017.4.19 | - | - | - |
9 | 蔡启孝 | 独立董事* | 2014.4.20~2017.4.19 | - | - | - |
10 | 冯汉华 | 监事会主席 | 2014.4.20~2017.4.19 | 间接持股 | 450.12 | 3.751% |
11 | 罗锦灿 | 监事 | 2014.4.20~2017.4.19 | - | - | - |
12 | 潘英曙 | 监事 | 2014.4.20~2017.4.19 | - | - | - |
13 | 张海清 | 常务副总经理 | 2014.4.20~2017.4.19 | 间接持股 | 660.98 | 5.508% |
14 | 李角龙 |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 2014.4.20~2017.4.19 | 间接持股 | 67.29 | 0.561% |
15 | 汪新泉 | 副总经理 | 2014.4.20~2017.4.19 | 间接持股 | 33.72 | 0.281% |
16 | 宋新民 | 副总经理 | 2014.4.20~2017.4.19 | 间接持股 | 59.94 | 0.499% |
17 | 王寿发 | 副总经理、总工程师 | 2014.4.20~2017.4.19 | 间接持股 | 37.80 | 0.315% |
18 | 汪大中 | 副总经理 | 2014.4.20~2017.4.19 | 间接持股 | 15.24 | 0.127% |
19 | 胡敦国 | 财务总监 | 2014.4.20~2017.4.19 | 间接持股 | 30.00 | 0.250% |
三、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签署日,公司的直接控股股东为江西大龙实业有限公司,直接持有公司4,505.75万股,占发行前总股本的50.06%,占发行后总股本的37.55%。公司的间接控股股东为江西电化高科有限责任公司,直接持有公司920万股,持有大龙实业93.875%的股权,为大龙实业的控股股东,通过大龙实业间接控制公司4,505.75万股,合计控制5,425.75万股,占发行前总股本的60.28%,占发行后总股本的45.22%。电化高科目前电化高科和大龙实业没有从事具体经营性业务。
公司的间接控股股东电化高科股权分散,没有实际控制人,因此,世龙实业没有实际控制人。
大龙实业成立于2004年11月29日,营业执照注册号为360281110000018,法定代表人为唐文勇,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为8,000万元,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总资产、净资产、净利润指标如下:
单位:万元
主要指标 | 2014年/2014-12-31 |
总资产 | 11,551.51 |
净资产 | 11,551.51 |
净利润 | 2,025.41 |
电化高科成立于2003年5月19日,营业执照注册号为360281110000163,法定代表人为刘宜云,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为6,970万元,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总资产、净资产、净利润指标如下:
单位:万元
主要指标 | 2014年/2014-12-31 |
总资产 | 14,540.39 |
净资产 | 10,929.59 |
净利润 | 4,225.14 |
四、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公司发行后股份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结束后上市前的股东总数为51,151人,其中前十名股东的持股情况如下表: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有股本(股) | 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 |
1 | 江西大龙实业有限公司 | 45,057,500 | 37.55% |
2 | 新世界精细化工投资有限公司 | 21,742,500 | 18.12% |
3 | 江西电化高科有限责任公司 | 9,200,000 | 7.67% |
4 | 乐平市龙强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8,000,000 | 6.67% |
5 | 新疆致远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6,000,000 | 5.00% |
6 |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信鑫发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1,200,018 | 1.00% |
7 |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 | 133,000 | 0.11% |
8 |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 | 96,500 | 0.08% |
9 |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 | 96,500 | 0.08% |
10 |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 | 80,000 | 0.07% |
合计 | 91,606,018 | 76.34% |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公司本次发行股票总量为3,000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其中,网下向符合条件的询价对象配售股票数量为30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10%;网上按市值申购方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股票数量为2,70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90%。
二、发行价格
发行价格:15.38元/股,对应发行市盈率:
1、17.28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核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2014年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的总股数计算);
2、22.96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核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2014年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数计算)。
三、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按市值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其中,其中网下向投资者配售300万股,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2,700万股。
本次发行网下发行有效申购量为50,400万股,网上有效申购数量为4,459,193,000股,网上、网下均获得足额认购,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认购倍数为372倍,超过150倍。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总体申购情况以及《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初步询价公告》和《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公告》公布的网上网下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的发行规模进行调节。回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30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1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2,70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90%。回拨后,网下有效申购倍数为168倍;网上有效申购倍数为165倍。
四、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账的验证情况
1、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46,140.00万元。
2、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15年3月16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大华验字[2015]000113号《验资报告》。
五、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5,720.70万元,具体构成如下表。
序号 | 项目内容 | 金额(万元) |
1 | 保荐费用 | 800.00 |
2 | 承销费用 | 3,691.20 |
3 | 审计及验资费用 | 563.50 |
4 | 律师费用 | 345.00 |
5 | 发行手续费用 | 27.00 |
6 |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 294.00 |
合计 | 5,720.70 |
每股发行费用为1.91元/股。(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数)
六、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新股募集资金净额为40,419.30万元。
本次发行无发行前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发行前股东转让股份资金净额为0元。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7.73元。(按照2014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与本次发行筹资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0.67元(每股收益按2014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公司报告期内2012年、2013年及2014年的财务数据已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已在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中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十节 财务会计信息”。
公司预计2015年1-3月收入同比变动幅度为-15%至-5%,预计2015年1-3月净利润同比变动幅度为-40%至-20%,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同比变动幅度为-40%至-20%,变动的主要原因为公司主要产品AC发泡剂的售价2014年下半年以来低位运行,预计2015年一季度AC发泡剂平均售价及毛利率低于2014年同期。
上述业绩变动的预测,只是公司的初步预测。若实际经营情况与公司初步预测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披露,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关于本公司存在退市风险的说明
本公司股票上市后,社会公众股的比例为25%,达到股权分布上市条件的最低要求。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8.1条,如持有本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买入公司股票,则本公司社会公众股的持股比例将不能满足股权分布上市条件的最低要求,导致公司存在退市风险。
针对上述事项,本公司将对相关单位或个人加强规则培训,并采取及时办理自愿限制买入本公司股票手续等措施,有效控制退市风险。
二、本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将严格按照中小企业板的有关规则,在公司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完善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
三、本公司自2015年3月3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经营状况正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二)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的重大变化等);
(三)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五)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
(六)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主要内容无异常;
(十三)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政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6-18层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6-18层
保荐代表人:王旭、曹文轩
电话:010-85127999
传真:010-85127888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保荐书》,民生证券的推荐意见如下:
本保荐机构认为,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民生证券同意推荐世龙实业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3月18日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6-18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