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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3月18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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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385 证券简称:ST金 泰 公告编号:2015-003
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如按本次判决执行,除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等相关费用外,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没有其他影响。

 2015年3月16日,公司收到了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公司下达的(2014)济商终字第646号《民事判决书》。公司已于2012年7月11日、2013年3月29日、2014年9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刊登了《重大诉讼公告》、《重大诉讼进展公告》,披露了山东金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与公司因股东出资纠纷一案的诉讼及进展有关情况。目前法院已对本案作出终审判决,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重大诉讼基本情况

 1、案件各方当事人

 上诉人:公司

 被上诉人:山东金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生物公司”)

 2、本案基本情况

 生物公司于2012年7月4日向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为生物公司办理以实物出资的房屋、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于2014年9月26日向公司下达了(2012)历城商初字第676号《民事判决书》。

 2014年10月11日,公司以涉案房屋被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查封(查封情况详见公司于2014年2月22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在查封解除前无法办理过户等为由,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本次诉讼判决情况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于2015年3月16日向公司下达了(2014)济商终字第6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维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12)历城商初字第676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及案件受理费的负担;

 2、上诉人公司如不能在本判决指定期间内办理济房权证历城字第002841号项下第2幢、建筑面积为1519.02平方米房产和历城国用(95)字第1001024号项下、面积为1262.37平方米(以历城国用(95)字第1001024号所附宗地图内第10点及第11点之间的线为准,向北测量,面积为1262.37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的过户手续,其应当向被上诉人生物公司提供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受理费34880元,由上诉人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法院判决公司协助被上诉人生物公司办理过户的上述房产(建筑面积为1519.02平方米)及土地使用权(面积为1262.37平方米)一直由被上诉人生物公司占有和使用,公司已对上述房产及土地使用权作了对被上诉人生物公司出资的账务处理,公司资产负债表中已不含上述作为出资的房产(建筑面积为1519.02平方米)及土地使用权(面积为1262.37平方米)。

 如按本次判决执行,除公司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等相关费用外,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没有其他影响。

 四、备查文件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济商终字第646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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