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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3月18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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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00 证券简称:云投生态 公告编号:2015-017
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4年5月15日至2014年12月22日,公司陆续收到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虚假责任纠纷88起案件的《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及《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传票》,原告88人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分别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或本公司、何学葵及蒋凯西或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本公司赔偿因虚假陈述给原告造成的损失16,175,305.2元。案件详细内容见本公司分别于2014年5月16日、6月7日、6月12日、8月11日、8月23日、9月17日、10月14日、10月17日、12月23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分别为2014-031、2014-036、2014-037、2014-055、2014-057、2014-065、2014-067、2014-070、2014-079;以及本公司于2014年6月19日、7月4日、7月30日、8月29日、9月27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分别为2014-040、2014-043、2014-052、2014-063、2014-066。

 二、判决情况

 2014年12月10日、2014年12月17日、2015年2月10日、2015年2月27日公司收到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昆民五初字第2号、(2014)昆民五初字第18-51号、(2014)昆民五初字第66-76号、(2014)昆民五初字第81号、(2014)昆民五初字第52-62号、(2014)昆民五初字第89-95号、(2014)昆民五初字第121号、(2014)昆民五初字第97-111号共计81份《民事判决书》。公司已于2014年12月11日、2014年12月18日、2015年2月11日、2015年2月28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4-076、2014-078、2015-006、2015-013。

 2015年3月17日,公司收到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昆民五初字第128-130号共计3份《民事判决书》。

 法院认为:1.基于已生效的刑事判决,案件中公司在《招股说明书》、2007年-2009年年报和半年报中虚增资产和虚增收入的事实,符合《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行为,按照《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对其虚假陈述给投资人造成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关于虚假陈述实施日的确定。公司2007年12月6日公开发布了首次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并在其后的2007年年报,2008年半年报、年报,2009年半年报、年报中均存在虚假陈述行为,其虚假陈述的行为呈现一个连续的状态,故法院认为其虚假陈述实施日应为一系列虚假陈述行为最早发生的时间:2007年12月6日。

 3.关于虚假陈述揭露日的确定。《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全国范围发行或播放的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之日。其定义的揭露日应当具备三个条件:(1)必须是首次公开揭露;(2)在全国范围发行或者播放的媒体上;(3)是针对虚假陈述的内容进行的揭露。法院认为,首先,2010年3月18日,公司发布的2010-010号公告,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该日是对公司涉及虚假陈述行为首次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及报刊上公开进行的揭露,符合上述司法解释规定对揭露日的认定标准。其次,鉴于证监会的职能及权威性,其立案调查的公告发布以后,足以说明被调查的股票存在虚假陈述的可能,对于理性的投资者,已经起到了充分的风险提示作用,具有高度的警示性,足以影响投资决策。因此,2010年3月18日应为绿大地公司虚假陈述行为的揭露日。针对部分原告提出本案存在2010年3月18日和2011年3月18日两个虚假陈述揭露日,以及部分原告提出案件揭露日应为2011年3月18日的主张,法院认为,2011年3月18日为虚假陈述揭露日的主张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对部分原告提出的存在两个揭露日的主张不予采信。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2012)昆民五初字第128-130号共计3起案件,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结果如下:

 驳回各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合计5,188.22元,由各原告负担。

 如相关当事人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特别提示

 公司服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述3起案件的判决,决定不上诉。对2014年12月11日、2014年12月18日、2015年2月11日、2015年2月28日披露的已判决的81起案件,公司均未提出上诉。其中(2014)昆民五初字第18号、(2014)昆民五初字第20-21号、(2014)昆民五初字第23号、(2014)昆民五初字第25-29号、(2014)昆民五初字第32号、(2014)昆民五初字第34-35号、(2014)昆民五初字第41-43号、(2014)昆民五初字第69-72号、(2014)昆民五初字第74号、(2014)昆民五初字第76号共计21名原告不服判决,已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对此,公司已于2015年2月3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进行了公告。

 对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仅由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2012)昆民五初字第2号案件、(2014)昆民五初字第19号案件(2014)昆民五初字第24号案件、(2014)昆民五初字第51号案件、(2014)昆民五初字第61号案件、(2014)昆民五初字第62号案件,公司已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何学葵赔偿因上述6起证券虚假陈述案件给公司造成的损失180,524.86元,并判令何学葵承担上述6起案件的诉讼费。详细内容详见公司于2015年3月11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14)。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公告的诉讼,法院判定驳回各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各原告负担,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造成影响。本次诉讼判决后,公司未知原告是否上诉,若上诉二审结果具有不确定性。

 因“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已起诉公司或公司、何学葵及蒋凯西或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公司的案件尚有4起未判决,后续是否还会增加“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的民事诉讼案件数量和涉及的金额不确定,同时公司争取由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事宜具有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

 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控股股东关于涉及公司民事赔偿的有关承诺

 2013年5月24日,公司控股股东云南省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若因公司及原董事长、控股股东何学葵等涉嫌欺诈发行股票、违规披露重大信息罪等罪一案,形成投资者相关民事赔偿事项,做如下承诺: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因绿大地公司及其原董事长、控股股东何学葵等涉嫌欺诈发行股票、违规披露重大信息罪一案造成投资者损失的,涉案当事人是民事赔偿主体(以民事赔偿案件审理判决结果为准),应按判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

 (二)为保护投资者利益,按照民事赔偿判决结果,在民事赔偿判决书生效后6个月内,云投集团将推动何学葵以其借给绿大地公司的58,229,582元(人民币)款项及其所持绿大地公司股份承担赔偿,赔偿金额不足或何学葵未予赔偿的,由云投集团代为偿付。云投集团代为偿付后,保留对何学葵及其他相关责任人(不含绿大地公司)追偿的权利。

 (三)云投集团将积极履行大股东职责,力所能及支持绿大地公司。通过绿大地公司经营改善、健康发展,切实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公司已于2013年5月25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出具承诺书的公告》。

 七、备查文件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3份。

 特此公告。

 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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