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事项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 召开及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召开
2、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3月13日(星期五)14:00
3、 现场会议地点:公司科技园二楼会议室
4、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 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程少博先生
6、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15年3月10日
7、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8、 会议的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39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08,410,05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4.414%。其中,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8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07,241,90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4.043%;通过网络参加股东大会并投票的股东3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168,15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371%。
9、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 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为非关联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申请注册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表决结果:108,194,759股同意,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全体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含网络投票)的99.801%;215,300股反对,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全体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含网络投票)的0.199%;0股弃权,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全体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含网络投票)的0%,通过。
2.《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就本次发行短期融资券相关事宜进行授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108,162,712股同意,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全体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含网络投票)的99.772%;247347股反对,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全体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含网络投票)的0.228%;0股弃权,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全体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含网络投票)的0%,通过。
三、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 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2、 见证律师姓名:施伟钢、赵磊
3、 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和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和股东大会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
1、 《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