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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3月11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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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深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282 证券简称:博深工具 公告编号:2015-014

 博深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提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3月10日下午14:00

 (2)会议召开地点:石家庄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海河道10号博深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怀荣先生因出差未能出席本次会议,经公司过半数以上董事推举,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任京建先生主持。

 (6)会议通知:公司于2015年2月14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2015-011)。

 (7)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2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85,626,0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9851%。其中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85,535,1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9448%;通过网络投票的出席会议的股东1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90,900股,占有公司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3%。

 出席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中,中小投资者(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1)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者过去十二个月内曾是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2)单独或者与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3)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下同)1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4,795,09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1272%。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逐项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公司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85,592,6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10%;反对票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4%;弃权票3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6%。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票4,761,6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035%;反对票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05%;弃权票3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61%。

 2、逐项审议通过《公司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85,592,6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10%;反对票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4%;弃权票3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6%。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票4,761,6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035%;反对票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05%;弃权票3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61%。

 3、审议通过《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85,592,6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10%;反对票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4%;弃权票3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6%。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票4,761,6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035%;反对票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05%;弃权票3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61%。

 4、审议通过《公司2014年度财务决算方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85,592,6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10%;反对票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4%;弃权票3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6%。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票4,761,6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035%;反对票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05%;弃权票3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61%。

 5、审议通过《公司2015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85,592,6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10%;反对票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4%;弃权票3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6%。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票4,761,6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035%;反对票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05%;弃权票3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61%。

 6、审议通过《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85,623,1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6%;反对票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4%;弃权票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票 4,792,1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95%;反对票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05%;弃权票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7、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15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85,589,7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76%;反对票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8%;弃权票3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6%。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票 4,758,7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430%;反对票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10%;弃权票3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61%。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4年度董事、监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85,589,7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76%;反对票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8%;弃权票3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6%。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票 4,758,7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430%;反对票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10%;弃权票3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61%。

 9、审议通过《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85,592,6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10%;反对票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4%;弃权票3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6%。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票4,761,6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035%;反对票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05%;弃权票3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61%。

 10、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85,589,7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76%;反对票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8%;弃权票3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6%。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票 4,758,7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430%;反对票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10%;弃权票3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61%。

 上述第6项、第10项议案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的方式审议通过,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指派杨志军律师、马昌顺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认为公司二〇一四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1、博深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四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关于博深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四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博深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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