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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3月11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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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2727 股票简称:一心堂 公告编号:2015-020号
云南鸿翔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暨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4.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专区关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披露要点相关规定,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5年3月10日

 (2)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3月9日-2015年3月1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3月10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3月9日15:00至2015年3月10日15:00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云南鸿翔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

 4.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阮鸿献先生

 6.会议通知刊登在2015年2月13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共有16人,代表股份166,905,741股,占公司总股本260,300,000股的64.1205%。其中:

 参加现场投票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10人,代表股份166,769,3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068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136,42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4%;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9人,拥有及代表的股份为1,629,90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62%;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李达律师、吴雷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逐项审议并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6,806,02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03 %;反对 74,50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6%;弃权 25,221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1%。

 表决结果通过。

 2.《关于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6,806,02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03 %;反对 74,50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6%;弃权 25,221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1%。

 表决结果通过。

 3.《关于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6,806,02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03 %;反对 74,50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6%;弃权 25,221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1%。

 表决结果通过。

 4.《关于公司2014年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6,806,02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03 %;反对 74,50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6%;弃权 25,221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1%。

 表决结果通过。

 5.《关于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6,806,02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03 %;反对 99,721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97%;弃权 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530,1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3.8818%;反对99,72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6.118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6.《关于2015年预算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6,806,02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03 %;反对 74,50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6%;弃权 25,221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1%。

 表决结果通过。

 7.《关于公司续聘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6,806,02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03 %;反对 74,50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6%;弃权 25,221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530,1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3.8818%;反对74,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4.5708%;弃权25,22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155%。

 表决结果通过。

 8.《关于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6,806,02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03 %;反对 99,721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97%;弃权 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530,1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3.8818%;反对99,72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6.118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9.《关于公司2015年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薪酬、监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关联股东阮鸿献先生、刘琼女士、赵飚先生、周红云先生、田俊先生回避表决。同意9,260,1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346 %;反对 74,50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960%;弃权 25,221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9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530,1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3.8818%;反对74,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4.5708%;弃权25,22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155%。

 表决结果通过。

 10.《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6,806,02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03 %;反对 74,50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6%;弃权 25,221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530,1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3.8818%;反对74,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4.5708%;弃权25,22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155%。

 表决结果通过。

 11.《关于公司2015年度与昆明生达制药有限公司、云南通红温泉有限公司、云南红云健康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关联股东阮鸿献先生、刘琼女士回避表决。同意31,142,02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08 %;反对 74,5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85%;弃权 25,221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0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530,1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3.8818%;反对74,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4.5708%;弃权25,22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155%。

 表决结果通过。

 12.《关于公司2015年度与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6,806,02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03 %;反对 74,50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6%;弃权 25,221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530,1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3.8818%;反对74,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4.5708%;弃权25,22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155%。

 表决结果通过。

 五、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上,公司独立董事作了年度述职报告。公司独立董事2014年度述职报告全文刊登于2015年2月13日的巨潮资讯网。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达、吴雷。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七、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云南鸿翔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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