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时间:现场会议时间:2015年3月6日(星期五)下午14:30;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3月5日-2015年3月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3月6日9:30-11:30,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3月5日15:00-2015年3月6日15:00期间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唐灼林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1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10,897,41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8.12%,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中:
(1)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10,888,01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8.12%;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与本次会议的股东共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9,4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26%。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审议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0,897,414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其中,持股比例在 5%以下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221,7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关于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