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备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在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方案。
2、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及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2、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3月6日(星期五)14:30
(2)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3月6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3月5日15∶00至2015年3月6日15∶00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地点:福州市马尾区儒江西路6号公司一楼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刘治军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2015年2月27日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8、会议的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7人,代表股份数551,591,11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0.7982%。
其中,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4人,代表股份551,489,12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0.785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3人,代表股份数101,99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131%。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代表共5人,代表股份数25,785,12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3096%。
9、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独立董事候选人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列入会议通知的议案,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列入会议通知的议案,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1、在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前,独立董事候选人黄洪德先生和陈国伟先生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无异议。本次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黄洪德先生:获得表决权551,489,12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815%;选举通过。
其中获得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权25,683,12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6044%。
陈国伟先生:获得表决权551,489,12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815%;选举通过。
其中获得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权25,683,12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6044%。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551,572,91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7%;
反对15,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8%;
弃权3,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
其中,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25,766,92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94%;
反对15,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89%;
弃权3,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6%。
3、审议通过《关于制定<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551,572,91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7%;
反对15,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8%;
弃权3,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5%。
其中,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25,766,92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94%;
反对15,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89%;
弃权3,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6%。
4、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551,572,91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7%;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18,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3%。
其中,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25,766,92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94%;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18,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06%。
5、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对外投资经营决策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551,572,91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7%;
反对15,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8%;
弃权3,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5%。
其中,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25,766,92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94%;
反对15,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89%;
弃权3,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6%。
6、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对外担保决策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551,572,91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7%;
反对15,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8%;
弃权3,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5%。
其中,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25,766,92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94%;
反对15,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89%;
弃权3,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6%。
7、审议通过《关于制定<防范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办法>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551,572,91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7%;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18,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3%。
其中,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25,766,92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94%;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18,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06%。
8、审议通过《关于制定<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15年—2017年)>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551,572,91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7%;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18,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3%。
其中,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25,766,92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94%;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18,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06%。
9、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551,572,91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7%;
反对15,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8%;
弃权3,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5%。
其中,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25,766,92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94%;
反对15,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89%;
弃权3,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6%。
10、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551,572,91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7%;
反对15,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8%;
弃权3,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5%。
其中,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25,766,92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94%;
反对15,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89%;
弃权3,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6%。
11、审议通过《关于申请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551,572,91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7%;
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
弃权15,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8%。
其中,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25,766,92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94%;
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6%;
弃权15,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89%。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黄发平 唐凌丹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和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和股东大会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