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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2月14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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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717 证券简称:韶钢松山 公告编号:2015-10
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结合网络投票方式进行。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2月13日(星期五)下午2: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2月12日下午3:00至2015年2月13日下午3:00中的任意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2月13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韶钢办公楼北楼五楼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4.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刘意先生

 公司董事长傅建国先生因工作原因不能出席和主持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董事刘意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5.股权登记日:2015年2月5日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01 人,代表股份1,385,179,46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57.2501 %,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30 人,代表股份1,356,734,39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56.0744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71 人,代表股份28,445,07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1756 %。

 2.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出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郭伟康、邵芳律师对本次大会进行见证。

 二、提案审议情况

 会议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方式逐项审议议案,并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公司控股股东解除承诺的议案》。

 内容详见公司2015年1月29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的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15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及《关于公司控股股东解除承诺的公告》。

 公司控股股东宝钢集团广东韶关钢铁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审议本议案时回避了表决,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2,890.7999 万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4430 %;

 反对 723,8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401 %;

 弃权 34,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70 %。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28,907,9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4430 %;

 反对 723,8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401 %;

 弃权 34,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70 %。

 表决结果: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公司向13家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239.15亿元的议案》。

 内容详见公司2015年1月29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的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15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表决情况:

 同意 138,478.5469 万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16 %;

 反对 91,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6 %;

 弃权 302,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8 %。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29,272,57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719 %;

 反对 91,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81 %;

 弃权 302,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200 %。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_郭伟康、邵芳 律师。

 3.结论性意见:本次会议经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详见2015年1月29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http://www.cninfo.com.cn)。

 3.《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详见2015年2月7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http://www.cninfo.com.cn)。

 4.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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