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6号)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由主承销商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投证券”)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按市值申购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8230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12.52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030,396,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49,220,588.62元后,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天工程”或“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81,175,411.38元。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5年1月21日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大华验字【2015】000030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及保荐机构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2月12日分别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望京支行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方庄支行在北京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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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方庄支行账户中的金额包含部分发行费用。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已在募集资金专户存款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存款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中投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中投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中投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存款银行应当配合中投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中投证券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中投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宇涛、万久清可以随时到募集资金专户存款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专户存款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募集资金专户存款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中投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募集资金专户存款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募集资金专户存款银行按月(每月五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中投证券。
(六)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中投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中投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投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募集资金专户存款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募集资金专户存款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中投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中投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中投证券发现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款银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款银行、中投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