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二、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5年2月13日下午14:30(星期五)
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2月12日至2015年2月13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2月13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2月12日15:00至2015年2月13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三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徐永平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合法有效。
2、会议出席情况:
(1)总体出席情况: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38,125,010股,占公司总股本116,152,018股的32.8233%。
(2)现场出席股东和网络投票股东情况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38,040,41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2.750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84,6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728%。
(3)列席现场会议的人员: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管,见证律师。
三、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以下议案的详细情况请参见公司已刊登在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内容):
通过《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8,068,91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29%;反对56,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71%;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委派全奋律师、金涛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真实、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及其签章页;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