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集人:深圳市惠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2、表决方式:采取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5年2月12日14:30
4、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纪晓文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共16名,代表公司股份166,712,486股,占公司总股本757,104,768股的22.0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2名,代表公司股份162,987,48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1.5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4名,代表公司股份3,72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49%。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共14名,代表公司股份3,72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49%。
董事长纪晓文先生主持会议,会议对董事会公告的议案进行了讨论和表决。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1、以166,052,336票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票总数的99.60%,660,15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出资4亿元设立产业投资并购基金的议案》。
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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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邦盛(深圳)律师事务所姚以林、笪宇丹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深圳市惠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邦盛(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惠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惠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