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2年8月20日,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收到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宁波中院”)寄送的胡玲玲、胡黎辉两原告的起诉材料,起诉本公司证券虚假陈述并要求民事赔偿。宁波中院于2013年5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截至诉讼有效期内,陆续有79位中小股民向本公司提起民事诉讼,涉及起诉金额总计约981万元,(有关情况详见本公司定期报告涉及章节)。2014年12月,本公司收到宁波中院的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需承担的诉讼赔偿金额及相关诉讼费合计大约150万元(详见公司2014-026号公告)。此后,有61位原告提起上诉。
二、 本案的进展情况
日前,本公司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调解书。经调解,本公司需承担的调解赔偿金额等合计100余万元。本案现已终结。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公告的诉讼涉及调解赔偿金额数额不大。预计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实质影响。公司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