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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2月04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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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595 证券简称:中孚实业 公告编号:2015-011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5年2月3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公司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贺怀钦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6人,独立董事文献军先生、彭雪峰先生和白凡先生均因公务无法亲自出席本次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董事会秘书杨萍女士亲自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律师亲自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河南中孚电力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申请的2.195亿元融资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议案名称:《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河南中孚炭素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申请的2亿元融资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议案名称:《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深圳市欧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1.5亿元融资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4、议案名称:《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河南中孚铝业有限公司为本公司在中国光大银行申请的4.2亿元融资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5、议案名称:《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河南省银湖铝业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1.456亿元人民币融资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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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5项议案均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详细审议情况如下:

 1、《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河南中孚电力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申请的2.195亿元融资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866,945,619票,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2%;反对4,143,600票,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弃权0票;赞成票数达到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2、《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河南中孚炭素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申请的2亿元融资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866,945,619票,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2%;反对4,123,600票,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弃权20,000票,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赞成票数达到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3、《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深圳市欧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1.5亿元融资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866,945,619票,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2%;反对4,123,600票,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弃权20,000票,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赞成票数达到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4、《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河南中孚铝业有限公司为本公司在中国光大银行申请的4.2亿元融资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866,945,619票,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2%;反对4,123,600票,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弃权20,000票,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赞成票数达到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5、《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河南省银湖铝业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1.456亿元人民币融资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866,945,619票,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2%;反对4,123,600票,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弃权20,000票,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赞成票数达到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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