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5年2月2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 10 |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 222,326,428 |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44.49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由半数以上董事推举董事梁平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4人,董事长刘伟,董事胡少苑、许杰、刘敏东,独立董事蒋庆因工作原因未出席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2人,监事凌伯辉因工作原因未出席会议;
3、董事会秘书刘颖出席会议;部分高管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对广州新科佳都科技有限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申请不超过12700万元(含)的综合授信,公司提供18000万元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A股 | 222,067,247 | 99.88 | 259,181 | 0.12 | 0 | 0.00 |
(二)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的议案经参加表决的有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杜刚、梁确
2、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00728)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