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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2月02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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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中欧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中欧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中欧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场内简称:中欧小盘,基金代码:166006,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中欧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旗下中欧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于2014年12月30日至2015年1月28日期间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大会表决时间于2015年1月28日17:00截止,会议期间审议了《关于中欧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经根据《基金合同》计票,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代表的1,725,663,801.20份有效基金份额参加了此次持有人大会,且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权益登记日为2014年12月29日,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2,610,120,522.38份)的66.1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中欧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的有关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召开条件。

 参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代表的1,725,663,801.20份基金份额表示同意,0.00份基金份额表示反对,0.00份基金份额表示弃权。经参加投票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100%同意通过该议案。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中欧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会议议案有效通过。

 此次持有人大会的计票于2015年1月30日在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及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的见证下进行,并由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公证员林奇、公证人员亢嘉捷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

 根据《中欧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列入基金费用,由基金资产承担。经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认,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明细如下表所示:

 ■

 二、中欧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4号】)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15年1月30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中欧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将自该日起五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南》的相关要求,本基金于2015年2月2日10:30在深交所复牌。

 三、中欧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相关事项的实施情况

 根据《关于中欧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已将《中欧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中欧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修订为《中欧行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中欧行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并据此更新了《中欧行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上述文件将一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修订和更新后的文件于本次会议决议生效日的同日生效。

 四、备查文件

 1、《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中欧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中欧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中欧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特此公告。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2月2日

 附件:《公证书》

 公 证 书

 (2015)沪东证经字第579号

 申请人: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66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8层

 法定代表人:窦玉明

 委托代理人:朱玮

 公证事项:现场监督(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中欧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管理人于二○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向本处提出申请,对该公司以通讯方式召开的中欧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经查,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有关规定和《中欧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召开本次基金持有人大会。申请人依法于二○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在有关报刊上刊登了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于二○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十二月二十九日在有关报刊上分别刊登了召开本次基金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和第二次提示性公告,大会审议的事项为:《关于中欧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申请人向本处提交了该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欧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二次提示性公告、截至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中欧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持有人名册(电子版)等文件,申请人具有召开本次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合法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公证员林奇、公证人员亢嘉捷于二○一五年一月三十日上午十时在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66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8层申请人的办公场所对中欧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基金持有人大会对议案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的表决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派的监督人曾宁花的监督下,由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的监票人牛晨、朱玮进行统计、核对。截至二○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十七时,收到参加本次大会(通讯方式)的中欧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效表决所持基金份额共1725663801.20份,占二○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权益登记日中欧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总份额2610120522.38份的66.11%,达到法定开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欧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大会对《关于中欧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1725663801.20份基金份额表示同意;0份基金份额表示反对;0份基金份额表示弃权,同意本次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大会的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的100%,达到法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欧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经审查和现场监督,兹证明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召集的中欧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本次中欧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计票过程符合原定程序,大会对《关于中欧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计票结果真实、有效。本公证书后所附的《中欧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结果》复印件内容与原件相符。

 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公证员:林奇

 二零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中欧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结果

 中欧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审议了《关于中欧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权益登记日为2014年12月29日,投票时间为2014年12月30日至2015年1月28日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中欧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中欧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等规定,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公证员的现场监督及律师的现场见证下,统计了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结果。计票结果如下: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出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1,725,663,801.20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66.11%,其中同意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1,725,663,801.20份,占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100%;反对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占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0%;弃权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占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0%。

 监票人(基金管理人代表): 牛晨 朱玮

 授权代表(基金托管人代表): 曾宁花

 公证员:林奇 亢嘉捷

 见证律师:孙睿 陆奇

 2015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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