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二、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5年1月30(星期五)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15年1月29日—2015年1月3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5年1月3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月29日15:00至2015年1月30日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科技南一道7号达实智能大厦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刘磅先生
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4人,代表公司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为91,373,828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35.7208%。
2、现场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0人,代表公司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为82,034,150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32.0696%。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公司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为9,339,678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3.6512%。
公司部分董事、董事会秘书、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物业改扩建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91,361,9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70%;反对11,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上述议案的详细内容请见2015年1月15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林晓春律师与麻云燕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有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