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5年1月30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江西南昌国家高新开发区泰豪军工大厦一楼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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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受公司董事长陆致成先生、副董事长黄代放先生的委托,并由其他董事会成员推选,会议由公司董事兼总裁杨剑先生主持,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3人,其余董事因公务无法亲自出席本次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2人,其余监事因公务无法亲自出席本次会议。
3、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管列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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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该项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审议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振强先生、张晓聪女士
2、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表决程序及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鉴证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