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七届二十次董事会议于2015年1月30日下午收盘后通过书面议案形式召开。会议应参加董事9人,实际参加9人。本次董事会会议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会议及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会议一致审议通过《关于有条件赎回“东方转债”的议案 》。
公司于2014年7月10日发行了总额为400,000万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简称“东方转债”,债券代码110027,本可转债转股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即2015年1月10日后第一个交易日起至2020年7月10日止)。初始转股价格为12元/股,目前转股价格为12元/股。
根据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关于有条件赎回条款规定,自2015年1月12日起进入转股期,公司A股股票从2015年1月12日至1月30日连续15个交易日收盘价格均高于当期转股价格(12元/股)的130%,首次触发可转债的有条件赎回条款。公司决定行使“东方转债”有条件赎回权,对“赎回登记日”登记在册的“东方转债”全部赎回。
表决结果:同意9票;弃权0票;反对0票。
公司将尽快披露《关于“东方转债”赎回的公告》,明确有关赎回程序、价格、付款方式及时间等事项。
特此公告。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