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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1月31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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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701 证券简称:厦门信达 公告编号:2015—01
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超短期融资券获准注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8月4日召开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议案》,相关决议已于2014年8月5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予以披露(公告编号:2014—47)。

 近日,公司接到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的《接受注册通知书》(中市协注[2015]SCP13号),该协会决定接受公司金额为30亿元人民币的超短期融资券注册,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发行超短期融资券注册金额为30亿元,注册额度自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年内有效,由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进出口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联席主承销。

 二、公司在注册有效期内可分期发行超短期融资券,并于发行后2个工作日内将发行情况向交易商协会备案。超短期融资券首期发行工作应在注册后2个月内完成。

 三、公司在注册有效期内需更换主承销商或变更注册金额的,应重新注册。

 四、公司应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注册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超短期融资券业务规程》及有关规则指引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五、公司应严格按照募集说明书披露的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如存续期内需要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应提前披露。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也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

 六、公司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产业政策规定,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确保有关业务规范健康发展。

 七、公司如发生可能对偿债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应严格按照投资人保护机制的要求,落实相关承诺。

 八、公司应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后续管理工作指引》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指引》及有关规则指引规定,建立健全后续管理相关工作制度,并积极配合主承销商开展后续管理工作。

 九、公司在超短期融资券发行、兑付过程中和超短期融资券存续期内如遇重大问题,应及时向交易商协会报告。

 公司将根据《接受注册通知书》的要求及公司实际情况,在注册有效期内择机发行,并及时披露发行的相关情况。

 特此公告。

 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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