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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1月31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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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众筹监管松动 个人门槛料降至10万元
陈洋

 ■ 市场瞭望

 □陈洋

 

 2014年12月18日,中国证券业协会起草了《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合格投资者的标准为:投资单个融资项目的最低金额不低于100万元的单位或个人,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对于“合格投资者”的严格标准,市场上引起了巨大议论。高门槛确实可以起到减少风险的作用,但同时影响了市场活力。

 针对此情况,有消息称,中国证券业协会日前对《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最新修改,修改后的《办法》与此前发布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有较大不同,主要集中在降低投资者准入门槛方面。

 修改后的《办法》降低了投资者投资单个融资项目的最低金额要求,从不低于100万元降至不低于10万元;金融资产方面,从不低于300万元降至不低于100万元,或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30万元(个人),此前发布的征求意见稿规定为50万元;取消了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要求(单位)。

 修改后的《办法》规定:中介机构是指通过众筹平台开展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相关服务的中介机构,且对中介机构条件进行了六方面规定。修改后的《办法》要求,中介机构对募集资金要设立专户管理,对从事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投资者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中介机构可以自建众筹平台,也可以通过外包的众筹平台开展股权众筹融资相关服务。

 修改后的《办法》对通过众筹平台开展私募股权众筹融资服务的中介机构资产要求依然严格。要求中介机构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需不少于500万元,专门提供众筹平台服务的机构,即提供众筹平台外包服务的机构净资产不得低于5000万元。

 修改后的《办法》对融资者范围也一并进行了明确,指出私募股权众筹融资应当为非上市公司特别是中小微企业服务,融资者应当为企业或拟设立企业的发行人。众筹项目不限定投融资额度,充分体现风险自担,平台的准入条件较为宽松,实行事后备案管理。

 清科研究中心认为,众筹市场的参与者主要是满足过去传统金融无法服务到的中小投资者和创业者,其投资特点就是分散、小额、高频。如果按照修改前的《办法》的投资标准来实施,那么大部分中小投资人将失去参与众筹市场的投资机会,众筹将成为一个高净值人群的专属市场。修改后的《办法》在一定程度上放宽了之前严格的准入标准,让股权众筹成为惠普大众的金融方式。

 此外,对于中介机构的严格标准,征求意见时部分业内人士反映要求过高。但此高门槛的设定,目的是防止平台良莠不齐,给融资者和投资者带来较大风险。众筹网CEO兼原始会董事长孙宏生认为,监管层对投资者的“硬门槛”降低了,对平台的“硬门槛”没有降低,即平台需要对投资人建立相应的投资者保护机制,尽最大可能保障投资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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