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43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 报库检索
2015年01月29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600227 证券简称:赤天化 编号:临2015-010
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全资子公司贵州金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涉及诉讼相关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上诉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全资子公司贵州金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赤公司”)为被告

 ●涉案的金额:480,349,651元及相应的利息

 近日,公司收到子公司贵州金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向我公司提交的(2014)黔高民初字第62号《传票》、(2014)黔高民初字第62号《民事裁定书》。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重大事项信息披露的规定,公司已于2015年1月28日对相关内容进行了公告(详“临2015-009号”公告),经上交所事后审核要求,现就有关诉讼事项的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贵州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以下简称“电建二公司”)与公司全资子公司贵州金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赤公司”)于2008年5月29日签订《贵州金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桐梓煤化工一期工程热电及公用工程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合同》,电建二公司承包了该工程项目,合同总价为:460,436,515元。工程完工后,金赤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已支付工程款项:423,601,594元,但电建二公司认为金赤公司还应支付480,349,651元及其产生的利息,而金赤公司对此不予认可,认为应按照合同签订的支付款项支付。因此,电建二公司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立案受理并于2014年12月9日做出了《民事裁定书》,驳回原告电建二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诉讼请求及答辩

 电建二公司认为其与金赤公司签署的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并要求金赤公司支付工程款480,349,651元及相应的利息。

 金赤公司在诉讼答辩过程中认为电建二公司与金赤公司签署的建设工程合同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仲裁,因此,金赤公司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双方发生的争议纠纷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由相应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所以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三、诉讼裁定情况

 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仲裁条款有效,案件纠纷应提交仲裁机构进行仲裁。理由是:1、双方约定的事项属于仲裁机构仲裁事项;2、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中定有仲裁条款;3、贵阳仲裁委员会应视为当事人约定的唯一仲裁机构;4、仲裁条款仍为有效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贵州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的起诉。

 四、上诉情况

 电建二公司收到《民事裁定书》后,对本民事裁定不服,已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上诉状》,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黔高民初字第62号《民事裁定书》,并请求最高人了法院依法指令其他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本案。该案全部材料已由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移送到最高人民法院。

 截止目前,金赤公司尚未收到最高人民法院的传票。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出具日,公司无法预计和确认最终连带赔偿金额,因此暂无法估计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及时对该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黔高民初字第62号《传票》

 2、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黔高民初字第62号《民事裁定书》

 3、《贵州金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桐梓煤化工一期工程热电及公用工程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合同》

 4、《民事上诉状》

 特此公告

 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