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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1月29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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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22 证券简称:科伦药业 公告编号:2015-003
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伦药业”或“公司”)于2014年7月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成稽调查通字147014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予以立案调查。详细情况请见公司2014年7月7日发布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55)。

 2015年1月28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5]1号),现就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科伦药业存在的违法事实

 经查明,科伦药业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1、科伦药业未按照规定披露临时报告

 科伦药业为运作抗生素中间体项目,设立子公司伊犁川宁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宁生物”)。为解决川宁生物开展经营的原材料、能源等配套问题,科伦药业董事长刘革新通过安排他人设立成都久易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久易”),并安排成都久易收购伊犁恒辉淀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辉淀粉”)和伊犁伊北煤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北煤炭”)。刘革新作为科伦药业董事长,可以对成都久易、恒辉淀粉和伊北煤炭的经营管理活动实施直接或间接控制。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的相关规定,科伦药业与成都久易、恒辉淀粉和伊北煤炭构成关联关系。

 科伦药业子公司川宁生物于2012年7月与恒辉淀粉签订《采购合同》、于2012年10月20日与伊北煤炭签订《煤炭供应协议》以及于2013年4月20日与成都久易签订《发电机组购买协议》的《补充协议》,分别涉及金额3.90亿元、0.64亿元和2.22亿元,分别占科伦药业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97%、0.82%和2.52%。上述合同涉及金额巨大,占科伦药业净资产比例较高,将对科伦药业的资产、权益等产生重要影响,且均属于关联交易合同,符合《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重要合同,科伦药业未按照规定依法及时履行临时报告义务。

 2、科伦药业《2011年年度报告》和《2012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基于科伦药业与成都久易、恒辉淀粉和伊北煤炭构成关联关系,科伦药业及其子公司(川宁生物和新疆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与成都久易及其子公司(恒辉淀粉和伊北煤炭)在2011年度和2012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分别为4.88亿元和6.14亿元,分别占科伦药业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6.98%和7.84%。根据《证券法》第六十六条第(六)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第四十五条以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2年修订)第三十一条的有关规定,科伦药业应当在相关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关关联交易的情况。科伦药业未依法履行披露相关关联交易的情况,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

 二、处罚决定

 根据科伦药业和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四川监管局拟作出以下决定:

 对科伦药业给予警告,并处60万元罚款;同时,对刘革新、程志鹏、潘慧、刘思川、冯伟、熊鹰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至30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第二条之规定,就四川监管局拟对科伦药业及相关当事人实施的处罚决定,科伦药业及相关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或听证(如有)的权利。科伦药业及相关当事人有权提出事实、理由和证据,经四川监管局复核成立的,四川监管局将予以采纳。如果科伦药业及相关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四川监管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证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

 三、公司的说明

 1、公司及公司董事长刘革新先生诚恳地向全体投资者致歉。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以此为戒,今后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股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进一步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强化公司内部治理及信息披露管理,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接受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拟对我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我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特此公告。

 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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