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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1月24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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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0740 股票简称:山西焦化 编号:临2015-002号
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十七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提案的情况:否

 ● 本次股东大会是否有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否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2015年1月23日下午14:30;

 网络投票:2015年1月23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召开地点:公司办公楼二楼会议室。

 2、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3、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会议由郭文仓董事长主持;公司在任监事7人,出席7人;公司董事会秘书李峰出席会议,公司部分高管列席会议。

 4、本次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流通股股东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进行投票表决。

 出席本次会议的全体有表决权的股东以现场方式或通过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记名的方式进行投票表决。参会股东表决时,公司第一大股东山西焦化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大股东山西西山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持有本公司股票并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为关联股东并回避表决,合计回避表决票为197,042,530股,实际参与表决的股东合计持有140,204,800股,经合并统计现场及网络投票结果,表决结果如下: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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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议案为普通决议,由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半数以上通过;根据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公司第四十七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三、律师见证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方式和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上网公告附件

 关于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十七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及会议记录;

 2、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原件。

 特此公告。

 

 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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