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浙江省国资委”)2015年1月7日印发的《浙江省国资委关于无偿划转省物产集团公司62%国有股权的通知》(浙国资产权[2015]1号),浙江省国资委将其持有的浙江省物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产集团”)62%国有股权,以2014年9月30日为基准日,按经审计后账面数无偿划转给浙江省综合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综资公司”)(以下简称“本次股权划转”)。浙江物产中大元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已就本次股权划转事宜进行了披露,详见2015年1月8日《物产中大关于公司间接控股股东变更及签署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协议的提示性公告》。综资公司于2015年1月12日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提交《要约收购义务豁免核准(浙江物产中大元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豁免要约收购申请文件。
本公司于2015年1月23日接到间接控股股东综资公司通知,根据本次股权划转的具体情况及监管部门确认,本次股权划转后本公司直接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均未发生变更,本次股权划转实施可以免于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豁免要约申请,因此综资公司向中国证监会主动申请撤回《要约收购义务豁免核准(浙江物产中大元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综资公司将与浙江省国资委直接办理本次股权划转涉及的物产集团股东变更及企业性质变更的相关登记手续。
本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股权无偿划转事宜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浙江物产中大元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