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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1月24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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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06 证券简称:中科云网 公告编号:2015-17
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修改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4、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

 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5年1月23日下午2:00在公司北京办公总部会议室(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七街1号2号楼3层)以现场会议结合网络投票的方式召开。公司董事会于2015年1月5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4-241),并于2015年1月8日刊登了《关于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补充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6)。

 2、召开时间:2015年1月23日 下午2:00

 3、召开地点: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总部会议室(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七街1号2号楼3层)

 4、召开方式: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5、召集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6、主持人:公司董事申伟先生

 7、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股东代表4名(以下简称“股东”),代表股份数为212,025,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6.5031%。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28人 ,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3,437,34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4297%。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投资者共计132人,拥有及代表的股份为215,462,34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6.9328%。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律师李娜、孙迪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下列议案:

 1、《关于提前回购部分“ST湘鄂债”的议案》

 有效票215,462,349股;

 同意票215,436,8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2%;

 反对票2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8%;

 弃权票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有效票3,437,349股;

 同意票3,411,8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581%;

 反对票2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419%;

 弃权票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2以上通过。

 2、《关于提名万钧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有效票 215,462,349股;

 同意票215,364,8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47%;

 反对票3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1%;

 弃权票 58,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有效票3,437,349股;

 同意票3,339,8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1635 %;

 反对票3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317%;

 弃权票 5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048%。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1/2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决议内容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备查文件:

 1、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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