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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1月21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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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466 证券简称:迪康药业 公告编号:临2015—005号
四川迪康科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诉讼基本情况

 四川迪康科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迪康药业”)曾于2014年9月20日公告了公司原控股股东四川迪康产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康集团”)对四川蓝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光集团”)和本公司提起民事诉讼一案。迪康集团请求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判令蓝光集团赔偿其损失人民币3亿元;请求判令本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请求判令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详见公司临时公告2014-035号)。

 2014年12月17日,公司公告了本案的进展情况,根据迪康集团追加被告的申请,法院经审理后下达《通知书》,将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成都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红照壁支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红照壁支行”)以共同被告身份参加本案诉讼,并将举证期限延长至2015年1月20日(详见公司临时公告2014-045号)。

 二、诉讼最新进展情况

 2015年1月19日,公司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4)川民初字第81号《通知书》,迪康集团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法院经审查后决定予以受理,同时,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方面的相关规定,将本案的举证期限重新指定为至2015年3月10日截止。

 (一)迪康集团变更后的诉讼请求如下:

 原告迪康集团请求判令被告蓝光集团向原告返还迪康药业的股份5251万股及其孳息,其价值暂按人民币3.2亿元确定;请求判令被告迪康药业、光大银行成都分行及招商银行红照壁支行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请求判令由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就迪康集团提起的上述新的诉讼请求,蓝光集团正式提出以下两点异议,并已于2015年1月20日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

 1、蓝光集团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蓝光集团认为,其于2008年通过参与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的司法拍卖竞得迪康集团持有的迪康药业股权,并取得了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确认。迪康集团提起的本案诉讼,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并且,因执行行为引发的诉讼,应由原执行法院受理。

 2、蓝光集团对迪康集团变更后的诉讼请求提出异议:蓝光集团认为,其通过公开司法拍卖受让迪康药业股权的行为完全合法有效,且自蓝光集团竞买受让迪康药业5251万股以来,已陆续减持所持迪康药业部分股份,目前已不持有诉请数量的股权,因此不论迪康集团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是否成立,其诉讼请求所涉蓝光集团返还5251万股权从根本上无法实现。另外,迪康药业、光大银行成都分行、招商银行红照壁支行更未持有迪康药业任何股份,迪康集团要求上述被告承担股份返还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更无法实现,应由法院向迪康集团释明其诉讼请求从根本上无法实现,告知迪康集团撤回起诉或变更诉讼请求。

 公司将密切跟踪上述诉讼的进展情况,按照相关监管规则的要求及时进行披露。

 特此公告。

 四川迪康科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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