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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1月21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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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560 证券简称:通达股份 公告编号:2015-004
河南通达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河南通达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1月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河南通达电缆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1668号),并已与保荐机构一起按照核准批文的要求和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实施了发行工作。本次发行新增股份36,470,317股,发行价格为每股12.60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459,525,994.2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17,464,650.02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442,061,344.18元。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大信验字[2014]第4-00002号《验资报告》。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方便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特别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2014年2月19日,公司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河南通达铜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铜材科技”)、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偃师市支行、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详见2014年2月20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05)。

 为加强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率,巩固银企合作关系,公司于2014年6月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银行专户的议案》,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河南通达铜材科技有限公司将存放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偃师市支行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项目“年产8,000吨新型铜合金接触线及承力索生产线建设项目”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16-129101040020846)中的余额,转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偃师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进行专户存储,并注销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偃师市支行原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16-129101040020846)。

 2014年6月26日,公司、铜材科技、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偃师支行、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详见2014年7月9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变更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63)。

 2014年10月26日,河南通达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并调整实施进度的议案》。同意变更“年产8,000吨新型铜合金接触线及承力索生产线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并调整项目实施进度,变更后的“年产8,000吨新型铜合金接触线及承力索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由河南通达铜材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为河南通达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实施地点由河南省洛阳市伊滨区协和路变更为河南省偃师市史家湾工业区,项目拟达到可使用状态的时期由2014年12月31日调整为2015年12月31日。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特别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偃师支行、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近日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本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已在工商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705027029045190669,截止 2014 年12月31日,公司年产8,000吨新型铜合金接触线及承力索建设项目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12,006,040.03元。公司拟在本协议生效后,将该项目募集资金余额及其孳息转入公司在工商银行开设的专户存储,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年产8,000吨新型铜合金接触线及承力索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以协定存款存放募集资金。协定存款账户只作为存款用途,不直接发生经济活动,不办理其他结算及现金业务,不得直接对外进行任何支付,协定存款款项必须进入本《三方监管协议》中规定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协定存款账户下设结算户A户和协定户B户,其中A户保留基本存款额度为10万元。公司A户存款按结息日或支取日人民币单位活期存款利率计息;B户存款按结息日或支取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协定存款利率计息。

 公司如有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公司承诺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中原证券。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公司子公司河南通达铜材科技有限公司以年产8,000吨新型铜合金接触线及承力索建设项目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15,000万元,于2015年1月12日到期,到期后本金及收益将转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

 二、公司、工商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中原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中原证券承诺按照《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工商银行应当配合中原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中原证券定期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中原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军勇、赵丽峰可以随时到工商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工商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工商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中原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工商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工商银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中原证券。

 六、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5%的,工商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中原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上述“及时”指工商银行应在支出款项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通知中原证券并提供支出清单。

 七、中原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原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工商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工商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中原证券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中原证券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中原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中原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中原证券要求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的,公司、工商银行无权阻止。

 九、中原证券发现公司、工商银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并要求公司终止与工商银行的本协议。

 十、本监管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中原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河南通达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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