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5年1月19日,公司接到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0)石执字第00103-6号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 2008)冀民二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中电投河北电力有限公司与辛集市东方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石家庄东方热电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4年12月24日,依法委托河北省产权交易中心,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上拍卖被执行人石家庄东方热电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石家庄东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原石家庄东方热电股份有限公司)3100万股股票,辽宁嘉旭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人民币33635万元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
一、解除对石家庄东方热电集团有限公司(证券账户号码:0800011423)持有的石家庄东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原石家庄东方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000958)3100万股股票的冻结和质押登记。
二、石家庄东方热电集团有限公司(证券账户号码:0800011423)持有的石家庄东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原石家庄东方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名称:东方能源,证券代号:000958) 3100万股股票(国有法人限售流通股)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辽宁嘉旭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有。
三、买受人辽宁嘉旭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相关税费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目前,石家庄东方热电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有的该项3100万股股权尚未办理股权过户手续。待过户手续完成后,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石家庄东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