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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1月20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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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1608 证券简称:中信重工 公告编号:临2015-001
债券代码:122220 债券简称:12重工01
债券代码:122221 债券简称:12重工02
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2015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4年1月23日

 ●债券付息日:2014年1月26日

 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25日发行的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一期)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5年1月26日(因2015年1月25日为法定休息日,顺延至2015年1月26日)支付2014年1月25日至2015年1月24日期间的利息。根据《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以及《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发行公告》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2.核准情况: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5号文件核准发行。

 3.债券简称及代码:5年期债券简称为“12重工01”,债券代码“122220”;7年期债券简称为“12重工02”,债券代码“122221”。

 4.发行规模:人民币18亿元,其中“12重工01”为人民币12亿元,“12重工02”为人民币6亿元。

 5.债券利率:“12重工01”票面利率为4.85%,“12重工02”票面利率为5.2%。

 6.债券期限:“12重工01”为5年期,附第3年末发行人赎回选择权,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12重工02”为7年期,附第5年末发行人赎回选择权,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7.债券计息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8.起息日:本期债券起息日为公司债券(第一期)的发行首日,即2013年1月25日,本期债券存续期限内每年的1月25日为该计息年度的起息日。

 9.付息日:

 (1)本期债券5年期品种的付息日为2014年至2018年每年的1月25日,若发行人行使赎回选择权,或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赎回或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自2014年至2016年每年的1月25日(前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兑付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2)本期债券7年期品种的付息日为2014年至2020年每年的1月25日,若发行人行使赎回选择权,或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赎回或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自2014年至2018年每年的1月25日(前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兑付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10.到期日期:

 (1)本期债券5年期品种的到期日为2018年1月25日,若发行人行使赎回选择权,或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赎回或回售部分债券的到期日为2016年1月25日;

 (2)本期债券7年期品种的到期日为2020年1月25日,若发行人行使赎回选择权,或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赎回或回售部分债券的到期日为2018年1月25日。

 11.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12.担保方式:本期公司债券为无担保债券。

 13.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本公司的主体长期信用为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

 14.债券受托管理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5.上市时间及地点:本期债券于2013年3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16.登记、托管、结算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票面利率公告》,本次付息方案如下:

 1.“12重工01”票面利率为4.85%,每手“12重工01”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48.50元(含税);

 2.“12重工02”票面利率为5.2%,每手“12重工02”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52.00元(含税)。

 三、债券登记日和付息日

 1.本次付息的债权登记日:2015年1月23日

 2.本次付息的兑息日:2015年1月26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2015年1月2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2重工01”、“12重工02”公司债券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1.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息服务,后续兑息工作由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公司的公告为准。本公司将在本年度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拨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收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收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2重工01”、“12重工02”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再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并将税款返还本公司,然后由本公司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七、本次债券付息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

 名称: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建设路206号

 联系人:梁慧、陈晓童、马靓

 联系电话:0379-64088999

 传真:0379-64088108

 2.牵头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债券受托管理人

 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第A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22层

 联系人:宋颐岚、舒翔

 联系电话:010-60833522 010-60833571

 传真:010-60833504

 3.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

 名称: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1号华贸中心1号写字楼22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1号华贸中心1号写字楼22层

 联 系 人:梁炜、赵慧琴

 联系电话:010-59026662

 传 真:010-59026670

 4.托管人

 名 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联 系 人:徐瑛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

 电 话:021-68870114

 邮 编:200120

 特此公告。

 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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